中國大陸2019年元月1日起
施行電子商務法,代購業者小心觸法
【資料來源:中國青年報、人大網、新華網】
中國大陸為了有效規範網購亂象,維護消費者權益,已於2019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電子商務法》。詳細內容請參見2018年9月連邦智權新知。
《電子商務法》甫施行,首先被特別提出注意的,就是代購。過去代購業者多利用各種電商平台、微信朋友圈,甚至直播平台,上傳各類代購商品訊息;《電子商務法》 實施後,這類行為都被歸類為第9條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經營者依《電子商務法》規定,需遵循一定的責任和義務:
過去中國大陸許多跑單幫代購業者,從韓國化妝品、澳洲奶粉、東南亞香料、歐美各類奢侈品…進口代購,未來將受到《電子商務法》規範,一旦違規最高罰款人民幣200萬元,不得不慎。
有關代購和微商之管理,分為以下三大部分:
一、必須進行營業登記
按《電子商務法》規定,未來無論是何種代購,都需要營業執照,採購國和中國大陸雙方的營業執照都需要;既然是營業,就需要依法納稅,逃漏稅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國大陸海關總署的新規定,境外獲取物品總值若超過人民幣5千元,免稅物品連同口岸入境免稅店購物總額超過人民幣8千元,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照章立稅,而境外獲取的手機等20種物品,則不屬免稅範圍。這表示中國大陸「個人代購時代」正式結束,未來代購市場將以企業經營為主。
《電子商務法》對代購和微商的管理,規定在第10條:
第10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對於沒有中文標籤,不是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所認證之工廠生產、未獲取配方註冊證的嬰幼兒配方之奶粉保健品之類,不得在網絡平台銷售。如果銷售的是食品,則必須另外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過去在淘寶隨便開設代購網店,不需進行工商登記,在朋友圈的微商更是零門檻,也無從管制。為了解決這種亂象,《電子商務法》施行後,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都必須依法進行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否則將面臨最高人民幣1萬元之罰款。
二、必須依法納稅
過去透過微信或熟人介紹的代購和微商,是私下進行的交易,不需營業執照,也不用納稅,現在按《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11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電子商務法》施行,新規定將為消費者帶來嶄新的時代:
ü 微商、代購等納入管理,買到假貨的機率變小(第9條、第10條)
ü 電商平台需承擔連帶責任(第42條)
ü 嚴禁「刷好評、刪差評」,否則最高罰款人民幣50萬元(第17條、第39條、第81條第1項第4款)
ü 不得無故拒退押金(第21條)
ü 「雙十一」快遞不得無限延期(第20條)
ü 電子支付出現問題,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第55條)
ü 網購假貨、乘網約車人身財產被侵害,最高罰款人民幣200萬元(第83條)
ü 共享單車押金難退,最高罰款人民幣50萬元(第78條)
ü 「大數據殺熟」,最高罰款人民幣50萬元(第18條、第7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