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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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相關實務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4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940號
內  容: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暨服務名稱及檢索參考資料異動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
內  容:

因應「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定期修正,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485項、刪除119項,另增刪修40項組群/小類組名稱或備註事項。以上異動將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2019年1月1日後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申請前請確實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內容不同,而無法享有減免300元規費之優惠。

三、公告修正「商品及服務分類」,並自2019年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1日
依  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
內  容:

1、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針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修訂第11-2019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th EditionVersion 2019),將於201911日生效,爰依法公告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2019修正版之「商品及服務類別名稱」。

2、 關於商品及服務因應類別名稱異動之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商標網頁「商品及服務相關資訊」項下「尼斯第11-2019版標題及注釋異動事項彙整表」、「2018版與2019版異動對照表」。


四、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2019年1月1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2018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810號
內  容: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9 年版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以下稱本基準)自86年5月21日公告,歷經91年12月12日、96 年8月6日、102年1月1日3次修正。茲因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第 3 節「進步性」之修正(以下稱新進步性基準)於106年7月1日生效,本局旋即就本基準第 6.3 節「進步性」,配合新進步性基準進行相關論述之修正與調整,期使生物相關發明進步性之判斷更加簡單、明瞭、易懂。另考量我國生物相關技術產業發展現況及生物相關發明申請與審查實務,本局一併檢視本基準其他章節,適度調整部分章節架構、明確相關規定並作文字修正,使本基準內容更臻完善。以下就本基準之修正重點加以說明。

一、修正進步性之特定態樣及進步性論述並新增13個案例說明

本基準第 6.3 節「進步性」之特定態樣(1)及(2)並非專屬生物相關發明之態樣,爰予刪除,另參考日本生物審查基準關於生物相關發明態樣之例示方式,以及常見申請案態樣,將進步性之特定態樣調整為 6 大類型,配合新進步性基準之論理加以說明。又參考日本生物發明審查基準實例、歐洲上訴委員會決定以及我國實務案例,新增加 13 個案例解說,使審查人員及外界能具體了解生物相關發明之進步性的判斷方式,期使進步性之判斷標準趨於一致。

 二、調整部分章節之架構、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

 (一)刪除或精簡重複之內容

刪除或精簡本基準與審查基準第二篇中其他章節重複之內容,包括第4.1節、第 4.1.1 節、第 4.1.1.2 節、第 5 節、第 7 節等,以使文字更為簡潔,並刪除已記載於第十三章之第 4.1.3 節原例 2。

 (二)刪除實務上少見之例示,另新增常見之例示

刪除第 4.1.1.2 節原(6)及(7),第 4.1.3 節增加新例 2,刪除第 4.2.3 節最末段,第 5.1 節(7)增加新例 4,第 6.2 節刪除原(6)以及部分內容改寫新增至(4)第 2 段,並增加新(10)。

 (三)刪除與實體審查不相關之記載

刪除第 4.2.2 節第 1、5 段以及第 4.3 節第 2 段,第 4.3.2 節內容僅保留「序列表電子資料之檢送」,其餘內容刪除。

 (四)配合審查實務常見問題新增說明內容

將第 4.2.4 節「寄存資料之記載」更改為「有關寄存之注意事項」,並改寫及新增為兩項說明;參酌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第 1.2.1 及 2.3 節以及第二篇第六章第 6 節,修改第 4.3.3 節及第 4.4.2 節內容並新增說明,以釐清序列表之補正及修正問題。

 (五)修正案例

參酌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 2.4.3 節、第四章及第十三章第 7 節之內容,並配合審查實務,修正第 5.2 節「請求項為說明書所支持之審查例示」例 1 至 8 之論述方式以及第 7 節「發明單一性」例 1 至 16 之編排順序與論述方式,以使案例說明能更明確。

 (六)刪除與審查基準其他章節不一致之文字段落

刪除第 6.1 節第 1 段與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 1 節「產業利用性」之論理不一致的文字段落。

 (七)全文酌作文字修正,以使論述明確並能符合現行審查基準規範與審查實務。

五、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時程

發布日期:2018年 12月03日

台灣智慧局與韓國智慧局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期間每月交換1次,並自2017年起增加交換頻率至每月交換2次。

2019年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後續交換時程排定如下:1/2、1/16、2/7、2/20、3/6、3/20、4/3、4/17、5/1、5/15、6/5、6/19、7/3、7/17、8/7、8/21、9/4、9/18、10/2、10/16、11/6、11/20、12/4、12/18,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六、臺日簽署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

臺日專利審查合作再掀新頁,繼「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及「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將開展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的合作。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於2018年11月30日就臺灣與日本間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簽署合作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兩局合作,以一站式的共享平台提供臺日申請人及專利審查人員即時、高品質且全面性的專利審查文件等檔卷資料,可增進臺日專利審查人員相互參考彼此審查歷程之便利性,以提升審查品質、增快審查速度,讓申請人的專利權在臺日兩國更趨一致,而提高兩國授予專利權的品質與穩定度。另外,可提升我國專利審查資訊的國際能見度,而讓世界其他專利局參考我國的審查結果。在完成系統建置及測試後,預計於2021年1月正式對外提供服務。

臺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2017年以13,850件奪冠,在發明專利部分更以12,497件申請量位居首位;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近3,000件。臺日專利檔卷資訊交換正式實施後,申請人及專利審查人員將可透過申請號及公開號,即時取得公開後之臺日發明專利案的專利家族、審查文件清單、審查文件等內容。另外在日方資料部分,除日文原文外亦提供機器翻譯的英文內容,使用者並可取得案件的IPC分類及引用文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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