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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頒佈日期:2018年11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特作如下決定:
一、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二、當事人對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五、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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