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PTAB 公告有關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標準之
最終規則,自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生效施行
【USPTO官網】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8 年 10 月 11 日公告了有關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標準之最終規則(claim construction final rule),適用於在 PTAB 進行的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商業方法過渡期複審(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s,CBM)及核准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PGR)。
依據這份最終規則,PTAB 不再使用過去的「最廣義之合理解釋(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BRI)」標準,而是替換為民事訴訟中依據35 U.S.C. § 282(b)規定所使用的聯邦法院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標準(federal court claim construction standard),這個標準和法院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採用之「Phillips 標準」相同(參見Phillips v. AWH Corp., 415 F.3d 1303 (Fed. Cir. 2005) (en banc))。亦即,PTAB 將採用與法院及 ITC 一致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標準。此外,若先前法院或 ITC 已有作出相關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決定並作成紀錄者,PTAB 將於進行 IPR、CBM 或 PGR 時納入考慮。
USPTO於 2018 年 5 月9日曾提出規則制定通知(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NPRM),共接獲公司、協會、律師事務所、法學教授等共374 份回覆意見,多數支持所擬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標準之變動。此一變動將使 PTAB 與法院及 ITC 更為一致且協調,並在專利制度產生更大的確定性及可預測性。
有些意見主張這份最終規則應該溯及既往適用,有些意見則反對。對此,最終規則明文規定「不溯及既往」適用,僅適用於最終規則生效日期(2018 年 11 月 13 日)或之後提交的 IPR、CBM 或 PGR。
參考資料:
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ication-process/patent-trial-and-appeal-board/procedures/ptab-issues-claim-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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