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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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典公布
《新商業秘密保護法》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2018523日,瑞典議會決定《新商業秘密保護法》將於201871日正式生效,並將取代原自1990年就已經實施的法案。修法的原因,是希望透過《新商業秘密保護法》保護「資訊」。現代的社會「資訊」是有價值的資產,企業可以透過各種不同方式保護「資訊」,例如《版權法》、禁止企業員工及合作方散佈資訊的勞動合同法規、各種契約…,都可以用來保護「資訊」。

根據新的法案,即便有人利用或洩露的是自己有權取得的商業秘密,仍會遭受到刑事處罰。但若根據修正前舊的法律,若有人利用自己無權取得的商業秘密,則不用受刑事處罰。

總體來看,新的法律將會為以下的資訊提供保護:

l   公眾並不知曉且無法輕易接觸到的;

l   因自身的保密性質而具有商業價值;

l   有關方面已經採取了合理措施來保守秘密。

從這一點來看,新的法律與此前的法律大體上保持一致。但是,新法也增加了新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秘密的持有人主動採取措施來保守資訊的秘密。此外,無論是新法或舊法,均明確禁止出現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例如非法獲得、使用或者披露商業秘密。同時,進口、出口或者保存侵犯商業秘密的產品的行為也是明令禁止的。

如果商業秘密持有人的權利遭到了侵犯,可以採取多種措施和補救辦法。例如,商業秘密的持有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獲得賠償或者向侵權人發出禁止令以停止侵權行為。新法的重點在於其規定商業秘密的善意取得人(bona fide acquirer)可以要求法院允許他人繼續使用該商業秘密以獲得合理的賠償,而不是發出一紙禁令以停止商業秘密的使用。 

對於那些從無形資產中獲益的企業來說,《新商業秘密保護法》是對現有智慧財產權法律的重要補充,因為某些無形資產無法以智慧財產權的形式來獲得保護。同時,還有一些無形資產性質上不適合以智慧財產權這種形式來獲得保護,例如:這些資產獲得保護的前提是要先進行對外公開,而這勢必會損害到資產的價值。因此,選擇以商業秘密的形式為這些無形資產提供保護就成為了一個最可行的方案。《新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公布正是為商業秘密的持有人提供了更有利的武器,幫助他們在遭遇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時,能堅定地採取法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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