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題專利代理人考試解析引發著作權訴訟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楊敏鋒是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專家,著有《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應試寶典》《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通關秘笈》系列叢書,還在許多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平台上開設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線上課程。
智慧芽資訊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芽」)和百納譜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納譜」)則開發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學習系統。楊敏鋒主張,智慧芽和百納譜的教材「900道專利代理人考試真題解析」是未經許可複製自己撰寫的考題解析,所以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人民幣63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官整理事實後認為本案爭點是「試題解析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原告楊敏鋒認為:試題解析的解題思路體現了自己的個性,具有獨創性,應獲得著作權保護;被告二公司則認為:真題解析具有先天局限性,達不到創作高度,不具有獨創性,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
楊敏鋒在訴訟中提出自己在多年前就開始潛心研究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真題,獨立撰寫專利代理資格考試試卷一「專利法律知識」和試卷二「相關法律知識」的真題解析。真題解析分為真題本身、解題思路、相關法條、參考答案4個部分。其中,「解題思路」部分是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對試題所涉及的知識進行深入淺出的解釋,能幫助考生快速理解考點。該部分具有其典型的個人風格,也是所撰寫的真題解析中的精華所在,對其應享有著作權。另外,「相關法條」部分,法條本身不能成為著作權的客體,但其根據題目中涉及的考點尋找出適合的法條,也付出了智力勞動,該勞動成果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原告楊敏鋒從2011年開始,就和北京思博知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博知網」)合作,在該公司的「思博網」上發佈原告撰寫的專利代理資格考試真題解析。「思博網」網站上2011年以來的「相關法律知識」和「專利法律知識」的真題解析都是由原告撰寫。原告發現,在二被告的學習系統中,2011年至2014年的「專利法律知識」以及2011年至2014和2016年的「相關法律知識」的真題解析,都複製了原告發表在「思博網」的解析,且二被告並未指明前述解析的作者為原告。二被告複製原告解析中「解題思路」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被告代理律師主張:原告的真題解析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獨創性,不在於文字多寡,而在於透過文字傳達出的精妙構思或絕妙詞句,而原告的真題解析因其文字內容、性質及表達形式所具有的先天局限性,導致其不可能達到基本創作的高度,任何人對同一試題進行解析的表述方式、可用詞彙都極為有限,相同或雷同的概率極高。如對相應表達方式進行著作權保護,將會導致這一表達方式體現的思想得到保護,使對相關事實的表達、描述方式獲得壟斷性使用,這顯然不符合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基本原則。
目前該案尚在審理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尚未做出最後決定,而試題解析能否構成作品也引起大家的關注。
實務上認為:這類課外輔導書試題解析的著作權問題,試題解析能否構成作品,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獨創性。「獨」是指自己創作而非抄襲,「創」是指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或具有美感,必須具有獨創性,才能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針對美國教育考試中心(ETS)對新東方學校未經許可使用託福(TOEFL)試題提出的著作權訴訟案判決: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從考察考生聽、讀、寫各項技能的要求出發,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中寫作、聽力和語法部分的試題,以專業報刊、雜誌上已經發表的文章為基礎設計、創作了閱讀部分的考題, 並在美國就53套TOEFL考試試題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從TOEFL考試試題的內容來看,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和寫作4個部分,在每一道考題的設計、創作上,每個部分的試題中每一道考題的選擇、編排方面,整套試題中每個部分的試題的選擇、編排方面,都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複製、發行該考試試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對上述訴訟作出二審判決,也認為TOEEL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和寫作4個部分,由ETS主持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來看,每一道考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法律保護。
另有學者認為:試題解析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要從兩個層面加以分析。一般而言,單個題目的解題思路很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因此,解題思路本身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但是對於解題思路的表達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試題的解題思路具有一定的規則,而能夠描述該規則的詞彙和方式有限,因此,用來描述解題思路的表達和解題思路本身的思想發生了混同,此時如果將解題思路的語言表述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則會導致表達所依附的思想,即解題思路被壟斷,這種壟斷顯然是不合理的。
至於對大量試題解題思路分類、整理和編排而成的試題解析,則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儘管單個試題的解題思路很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如果是對解題思路進行分類整理,比如按測試點、按所對應的法律條文、按易錯項等分類整理,並在此基礎上對大量試題進行編排,那麼這種分類、整理和編排就體現出了獨創性,此類試題解析就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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