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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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烤豬蹄品牌申請註冊「小蹄大作」商標被駁回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中國大陸一家網紅公司「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福蹄」)於20149月成立,成立以來採取北京、上海直營,其他地區加盟的模式經營展店,目前加盟店已經遍布廣州、深圳、浙江、山東、河北、江蘇等。產品是各種口味的豬腳,包括烤、炸、醬、零食等,採用半成品統一配送,方便加盟店標準化操作,客戶以女性為大宗。

北京福蹄2年多時間已經開了280家店,不論是不是用餐時間,各店仍門庭若市人滿為患。為保護智慧財產,北京福蹄在20161031向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純文字「功福咖小蹄大作」申請商標,申請號:21733696,指定使用於第40類榨水果、食物重製、食物和飲料的防腐處理、動物屠宰、剝製加工、食物冷凍、茶葉加工、油料加工、麵粉加工、動物標本剝製等商品。

中國大陸商標局審查後,於2017729日駁回了該商標的申請;北京福蹄不服申請複審、評審均遭駁回;北京福蹄最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20188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福蹄公司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該案涉及註冊商標對漢語言文化中「成語的不規範使用」是否因違反中國大陸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情形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問題。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該案系爭商標中的「小蹄大作」是成語的錯誤寫法,用作商標易對中小學生正確認知和使用成語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中國大陸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指情形,遂對系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福蹄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的上述決定,遂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福蹄主張:系爭商標雖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標整體為「功福咖小蹄大作」,並未突出「小蹄大作」4個字,整體為7個字,並非四字成語;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相關的公眾一般不包含中小學生,與中小學生學習和生活並無關聯,不會影響中小學生對成語的正確認識和使用;系爭商標為其獨創,經過使用已經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實務上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據此,北京福蹄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構成。根據北京福蹄所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在店面標誌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4個字(實際使用方式請見附圖),易使社會公眾將系爭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產生聯繫。商標標誌是一種商業符號,也是一種文化符號,尤其是由漢字構成或者以漢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誌,除應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亦應具有促進中國文化建設發展的作用。系爭商標屬於不規範使用我國成語的標誌,此種對成語不規範使用的商標標誌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和使用,將對中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中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具有不良影響。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系爭商標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應予以核准註冊,故判決駁回北京福蹄的訴訟。

中國大陸對於由成語替換部分同音字後形成的商標,部分觀點認為可以獲准註冊,且由於與成語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但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及法院的主流意見為該類商標對中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於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而台灣實務上對於這類成語諧音商標,則多半認為可以註冊,見解與中國大陸不同。 

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至2018920日北京福蹄公司尚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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