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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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尼亞為實施歐盟
第2016/943號指令,研擬新的《商業秘密法》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羅馬尼亞為了在其國內法中實施歐盟第2016/943號指令(《商業秘密指令》),已經在研擬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新《商業秘密法》,新法正在向公眾徵詢意見。

總體而言,《商業秘密法》草案反映了《商業秘密指令》規定的要求,同時詳細地規定了有關損害賠償和制裁的法律程序,例如:可以透過法院訴訟程序獲得損害賠償,對於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消極不作為的當事人,可以給予適當的制裁。

根據《商業秘密法》草案目前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可以在他們已知或可得而知他人非法獲取、使用或披露其商業秘密時起6年內提出與保護其商業秘密有關的訴訟(《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標準情況依然適用)。

除了《商業秘密指令》所規定的變化外,以下摘要《商業秘密法》草案有關商業秘密法院訴訟程序規定的主要細節:

ü   保護商業秘密的臨時禁令:

  • 臨時禁令的類型:可以對被告施加《商業秘密指令》中提及的臨時禁令(例如:禁止使用或披露商業秘密,限制出售涉嫌違反商業秘密保護的某些資產);
  • 原告提交的保證金:為了實施臨時禁令,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支付保證金,以彌補被告或任何其他協力廠商所遭受的損害;
  • 終止臨時禁令:除了《商業秘密指令》中提到的其他情況,羅馬尼亞的法院還可以在被告的請求下解除任何此類臨時禁令,條件是原告未在法院實施禁令之日起30日內就該案件的實質問題提出訴訟。

ü   法院在涉及商業秘密的訴訟中採取的措施:

  • 保密:在整個法庭訴訟期間,有權獲取所涉商業秘密的個人(例如案件當事人、律師、證人、專家和法院工作人員)不得使用或披露此商業秘密。
  • 惡意訴訟:法院可以駁回任何顯然毫無根據的或者惡意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損害賠償。
  • 因疏忽而導致的違規行為:如果受雇人因疏忽而違反商業秘密保護,法院可能會要求受雇人支付比蓄意違反商業秘密所需賠償金額少一些的損害賠償。
  • 要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法院有義務按照《商業秘密指令》中的一般原則和有關損害賠償金額的當地法律規定對被告施加公平、公正、相稱、及時且有效的賠償措施。

ü   對當事人消極不作為的制裁:

  在《商業秘密法》草案提及的制裁中,應注意: 

  • 不遵守臨時禁令或者法院作出的最終裁決的法律實體應支付相當於其前一會計年度0.1%1%總營業額的罰金(但不低於2200歐元)。
  • 此外,法院還可能會要求不遵守臨時禁令或法院最終裁決的法律實體每天支付相當於其上一會計年度1%總營業額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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