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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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商標局
闡明商標使用證據之提交問題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2018813日中國大陸國知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在中國商標網上發佈了關於《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相關說明》(以下簡稱《說明》),明確解釋了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並列舉了不被視為中國大陸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的情形。

根據《說明》,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5種,包括:

  1. 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 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 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佈,以及以看板、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 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商標局在說明中還列舉了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5種具體表現形式,這些均不被視為中國大陸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 商標註冊資訊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 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 僅作為贈品使用;
  • 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 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等情形。

此外,如果當事人僅提交下列證據,也不視為中國大陸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 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定或合同;
  • 書面證言;
  • 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資訊等;
  • 實物與複製品。 

此外,商標局在說明中指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等情形,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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