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搜索競價排名收入,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屬非法所得
【資料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新浪網】
▓ 案號:(2017)粵73民終199號
2018.5.8.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進聯合公司」)起訴廣州北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北標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終審判决。
ü 事實摘要:
2015年華進聯合公司發現:在百度輸入「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進行搜索,點擊頁面中的「[官方]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北標商標註冊官方入口」連結,進入的網站是北標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網站,而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的官方網站。
對此,華進聯合公司認為,北標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網站所屬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遂以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和百度公司為被告,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應向華進聯合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人民幣30萬元,百度網訊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2)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百度網訊公司在媒體連續一個月刊登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3)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百度網訊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ü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017年2月):
(1) 華進聯合公司、廣州北標公司及深圳北標公司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經營者,經營範圍均包含知識產權代理業務,存在同業競爭關係。
(2) 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及法律適用?
涉案關鍵字係由深圳北標公司添加設置。其擅自將華進聯合公司的名稱「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作為關鍵字添加至百度推廣服務的行為,導致希望瞭解華進聯合公司相關資訊的消費者在百度搜尋引擎中搜索該公司名稱時,卻在首頁明顯位置找到廣州北標公司及深圳北標公司網站的連結,進而誤導消費者進入上述廣州北標公司及深圳北標公司的網站,可能使消費者誤以為華進聯合公司與上述兩被告存在某種聯繫,從而增加了廣州北標公司及深圳北標公司的交易機會、減少了華進聯合公司的交易機會,損害了華進聯合公司的合法利益。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市場競爭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3) 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百度網訊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雖然涉案關鍵字是由深圳北標公司添加設置,但涉案百度推廣係一項收費推廣服務,故百度網訊公司應在該種連結推廣服務中承擔較高的審查義務,而涉案關鍵字「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與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的網站並無關聯性,故一審法院認定百度網訊公司在涉案侵權行為中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百度網訊公司與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理。
(4) 賠償數額如何認定?
因華進聯合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百度網訊公司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或者因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百度網訊公司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而華進聯合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明顯過高,故一審法院將綜合考慮華進聯合公司的知名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主觀過錯程度、經營規模及華進聯合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應支付的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5) 考慮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百度網訊公司的侵權情節,一審法院認為在《廣東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刊登次數為一次)、消除影響為宜。
一審小結:(1)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華進聯合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2萬元;(2)百度對前述判賠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 被告須在《廣東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一次)。
該案宣判後,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和百度公司均不服,分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ü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
(1) 對於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承擔的賠償責任及金額,判决予以維持。
(2) 對百度提供的搜索競價排名服務在該案中的責任承擔問題,二審判决認為百度公司為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提供競價排名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客觀上幫助了廣州北標公司、深圳北標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與網路健康發展是背道而馳的,百度網訊公司在提供本案網絡服務中收取的人民幣5,600元服務費,實際上是因為其服務對象從事侵權違法行為而取得的,屬於非法所得,依法應予以收繳,收歸國庫。」
此外,二審法院認為:競價排名是對搜索引擎的自然搜索結果進行人工干預,按效果進行收費的經營模式。包括百度等在內的各類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對於競價排名服務投放主體的投放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僅需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
在本案中,二審法院對百度公司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明確劃定了法律底線,即不得為違法行為提供競價排名服務,否則服務所得將可能被判定為非法所得而被依法沒收。
然事實上,類似在搜索中輸入「亞馬遜」,第一條結果卻出現「天猫」,這種利用競爭對手的影響力,投放對應的競價排名關鍵詞,不當截取用戶流量的行為很常見。在很多已生效的判决中,此類關鍵詞投放行為都被判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對於搜索引擎服務廠商來說,由於受「通知删除」義務的庇護,很少在相應的案件中被判承擔責任。
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的邏輯來看,包括Google、百度、搜狗等在內的各類搜索引擎服務廠商,如果為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提供搜索競爭排名服務並收取費用,都可能涉嫌構成對違法行為提供幫助而獲得收入,而此類收入都有可能被認定屬非法所得而被國庫沒收。所以這個判決為搜索行業帶來「巨震」。
以百度為例,百度2018年第一季財報顯示,百度營收為209億元人民幣(約合33.3億美元),較前一年成長31%。百度第一季度網路營銷營收為人民幣172億元(約合27.4億美元),較前一年成長23%。其中,百度財報中所謂「網絡營銷」服務,絕大部分內容或來源就是俗稱的「競價排名服務」,預計該業務占百度營收的比重約為80%左右。
按照上述生效判决確定的規則,如果包括百度在內的搜索引擎不調整或變更關鍵詞投放策略的話,將會面臨多重風險:一、可能激發更多因競價排名投放引發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二、可能對百度的業務營收帶來巨大衝擊,因為同類的糾紛越多,百度可能會被沒收的非法所得越多。
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這個終審判決,引發中國大陸整個搜索引擎行業的高度關注。
參考: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cc5d8a8-d472-4bb2-a849-a90c00960aea&KeyWord=%E4%B8%8D%E6%AD%A3%E5%BD%93%E7%AB%9E%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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