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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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國會通過新《著作權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223日日本政府向國會提交了《著作權法》修正案,參院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擴大網上使用作品的新《著作權法》。新法律的核心內容是:原則上允許網路和高科技企業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即使沒有得到著作權人同意,也能將書籍全文電子資料化,再利用作為含特定關鍵字的書籍網上搜索服務。除部分條款外,201911日新法將施行。

日本通過新的《著作權法》,顯示日本政府準備進行改革,接軌國際標準,迎接大數據、人工智慧AI時代。在日本政府看來,新法律並不代表日本智慧財產權制度倒退,反而將有助於創造新產業,並將為內容產業帶來更大的附加價值。

在日本,使用最廣泛的搜尋引擎是美系搜尋引擎YahooGoogle,幾乎無人知道日本也有本土的網路企業。事實上,早在1994年日本就已研發出首個搜尋引擎,和美國幾乎一樣早,但為了避免著作權受到侵害,日本當時要求搜尋引擎在收納網站時必須徵得權利人同意,導致日本本土搜尋引擎發展滯後。最終,日本搜尋引擎市場被美國公司佔領。這是日本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束縛網路創新發展的縮影,從影像網站YouTube,到個人社交網站FacebookTwitter等,日本網路產業幾乎是外國公司獨霸天下。

日本是世界上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最嚴苛的國家之一。雖然保護了內容生產者的權益,使日本漫畫等內容產業持續繁榮,但同時也由於對著作權的保護過於繁瑣、細緻,使得日本本土網路產業的創新發展受到嚴重遏制。

近年來,日本政府逐漸意識到了這個問題,開始研究放寬對著作權使用的限制。20182月,日本政府在內閣會議上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新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網路產業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著作物,藉此鼓勵創新。

日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在複製或傳輸著作時,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新法則新設一項「靈活的權利限制條款」,規定如果網路公司對著作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權人利益」或「對著作權的損害程度輕微」,就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直接使用。據日本《每日新聞》報導:新法施行後,未來在網路搜尋引擎上搜索作品,該作品的部分內容將可以呈現在網路上。

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幅度非常大,關鍵變化是日本著作權使用從「正面表列」轉向為「負面表列」,日本網路企業對著作權使用的自由度將大幅提高。日本過去對著作權使用原則上必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規定哪些情況可以獲得豁免。修改後,對著作權的使用變為原則上無需著作權人同意,只懲罰明顯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的惡性行為。

此外,新法律還規定:學校如果出於教學目的使用著作物製作電子版教材或向學生網上傳輸著作物,可以不用再徵得所有權人授權。同時,對於盲人書籍製作等公益性較高的情況,也允許無條件使用著作物。

隨著網路、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等新技術發展,儼然已經是第四次工業革命的規模,日本政府將這次革命視作提升日本生產效率的關鍵所在。日本文化廳在解釋修改著作權法律的背景時強調:利用這些技術需要大量累積、解析包括著作物在內的海量資訊,而依據現行著作權法,這些使用行為屬於灰色地帶,可能違法,所以有必要進行修法。

另有專家也主張:自由使用著作物,在網路時代至關重要。人工智慧深度學習是一項炙手可熱的新技術;深度學習需要人工智慧辨識、分析大量資訊。如果研發者在使用著作物時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那麼研發效率、研發熱情無疑將受到很大影響。

新法律對日本網路等新興產業發展具有劃時代意義,由於日本著作權人一直在利用《著作權法》維持現有商業模式,現行《著作權法》過於嚴苛,成了妨礙創造新商業模式、扼殺創新的法律。日本現行著作權法不僅不能促進產業發展,反而妨礙了新技術、新服務誕生。因此,新法律規定:在用於技術研發等試驗時,只要對著作權的使用不以「享受著作物所表現的思想和感情」為目的,原則上就不屬於侵權行為。這一規定無疑將降低創新風險和成本,為「破壞性創新」奠定了法律基礎。

然而,站在日本內容生產業界的角度,放寬對著作權的保護將導致侵權行為增加,並增加維護權利成本,所以日本內容生產業界對此堅決反對。2015年日本文化廳就成立了對「靈活的權利限制規定」進行集中、專門審議的工作小組,日本電影、音樂、雜誌、報刊等七大內容生產者協會則於20169月發表了抗議聲明,主張「基於內容創造『新產業』,必須在和著作權人建立合作關係的基礎上實現;『靈活的權利限制』以犧牲著作權人的利益出發,不可能孕育出健全的新產業。」

此外,聲明還提出:日本網路上的侵權行為已經處於頻發狀態,為了維護自己權利,內容生產者耗費了巨大成本。如果再公布「靈活的權利限制規定」,勢必導致侵權行為進一步加劇,導致日本內容產業弱化。日本是既得利益群體得勢的大國。這種情況將導致日本競爭力低下,著作權相關產業就是代表之一。有學者也指出:美國GoogleAmazon等企業能夠在短時間內取得成功,實際上是進行了「創造性破壞」。 

雖然日本的著作權既得利益群體反對通過新的《著作權法》,但日本政府仍下定決心改善現狀。然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網路檢索結果可顯示範圍將僅限於書名和正文的一部分。教師在學校授課中使用電腦將書籍、圖片資料作為教材發送給學生時,無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至於美術展等情況,平板電腦上顯示作品介紹時也將可以直接使用作品圖片。有關書籍內容轉化為「有聲圖書」,則基於公益理由,不用取得授權同意即可製作的範圍也將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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