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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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批准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定

 

【資料來源:EPO官網】

英國於2018426日宣布,已批准並遞交關於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協定的文書(UPCA),目前批准的國家已達到16個。

歐洲專利局(EPO)局長表示:英國批准後,使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的生效邁進了關鍵一步,新的歐洲專利制度將簡化行政流程、降低費用,並增加法律確定性。專利申請人可以更容易在歐盟範圍內維護其專利,但相對來說,UPC也增加了專利被集中撤銷的風險,這對高價值專利而言影響更大,值得特別注意。

歐洲單一專利的生效,需經26個歐盟成員國中的13國批准,且其中需包括法國、德國及英國3個歐洲專利大國,2017年批准的國家個數雖已符合條件,但在法國於2014年批准後,德國和英國遲未批准。所以這次英國批准,對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定生效,可說是又邁進一大步;然而UPCA生效仍必須取得德國批准,現在德國可說是UPCA生效的最後一把關鍵鑰匙。

實際上,建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德國一直是最積極的歐盟國家之一,但是批准UCPA的議案目前被擱置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擱置的理由是:(1) UPC可能違反歐盟條約(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第4條第3款和第19條第1款及歐盟運作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267條有關在歐盟法律體系內設立國際法院的問題; (2) 根據德國憲法第79條第1款和第20條第12款及德國憲法第79條第3款規定,不得簽署UPC (3) UPC法官和UPC議事規則的法律地位不足。

現在由於英國脫歐,所以UPCA何時可以生效對英國來說特別重要,如果在英國脫歐(即2019329日)前UPCA都還不能生效,那麼屆時英國是否能參與UPC可能又變成另一個問題。UPCA會在收到德國批准文件後的第四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也就是說,若是考慮英國脫歐,德國最遲必須在201811月底前批准。

統一專利制度和建立統一專利法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統一專利法院將對單一專利(Unified Patents)和傳統的歐洲專利(classic European patents)案件擁有管轄權。

UPC是一個專門專利法院,負責聆訊涉及單一專利的有效性及侵權案件,以及其後將包括EPO核准的歐洲專利。單一專利法院是歐洲單一專利包裹法案的一部分,其依據歐盟成員國議會批准的國際條約,而專利本身則來自於2012年通過的兩個歐盟法規。

參考資料:

  1.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8/20180426.html
  2. http://inspiredthinking.dehns.com/post/102eqvh/german-upc-complaint-to-be-decided-in-2018?utm_source=Mondaq&utm_medium=syndication&utm_campaign=View-Orig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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