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TWITTER」與「推特」構成商標近似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兩件商標同屬一個類別,一件為英文,一件為中文,是否構成近似?兩者共存是否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2018年4月1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以下二件商標產生的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泰公司)的訴訟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的複審裁定得以維持。
▓ 中英文商標構成近似
美國推特公司於2007年10月26日提出引證商標的註冊申請,2010年5月28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電子郵件、電腦終端通訊等第38類服務上。
2009年12月11日,南通共贏天下貿易有限公司(後變更企業名稱為百泰公司現在的名稱)提出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資訊傳送、電腦終端通訊、電子郵件等第38類服務上。經審查,商標局於2010年12月13日對被異議商標通過初步審定並公告。後經商標局核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名義變更為百泰公司。
2011年3月11日,美國推特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經審查,商標局於2012年10月22日作出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百泰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裁定,於2012年12月3日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美國推特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在中國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且被異議商標的文字「推特」與引證商標的文字「TWITTER」並不具有唯一對應關係。
經審查,商評委於2013年11月26日作出複審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的文字「推特」與引證商標的文字「TWITTER」在呼叫方面相近,且美國推特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文字「推特」作為英文「TWITTER」的中文翻譯已為中國大陸相關公眾知曉並形成對應關係,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被異議不予核准註冊。
百泰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法院認定存在較強對應關係
百泰公司主張:引證商標「TWITTER」的含義為「(鳥)嘰嘰喳喳地叫」,是一個固有詞彙,而被異議商標「推特」不是中文的固有詞彙,是百泰公司決定建立一個推銷土特產的電子商務網站而對「推銷土特產品」進行概括、簡化而創設的詞語,二者的含義完全不同。從呼叫上看,雖然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但並不存在唯一的對應關係。
其次,美國推特公司自申請註冊引證商標至2014年1月13日期間,一直用「特維特」作為公司的中文音譯,可見美國推特公司也不認可「推特」是「TWITTER」對應的音譯形式。同時,美國推特公司在2014年明確表示沒有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計畫,可見截至2014年引證商標並未在中國大陸實際使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同時,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文字發音非常接近,前者是後者簡潔的音譯形式,二者形成了較強的對應關係,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
綜上,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百泰公司的訴訟請求。
百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主張:「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強度應該與該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成正比,外文商標的專用權保護範圍不能被任意擴大。」百泰公司認為推特公司在該案中並未舉證證明其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對中文「推特」進行了商標性使用,也未能證明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因此對引證商標的保護不應延及其中文譯名。
中國大陸法院對這類中文外文譯名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判斷,值得後續持續密切追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