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通公司
核心商標遭美國高通公司撤銷
【中國知識產權報】
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高通」)和美國Qualcomm公司(以下簡稱「美國高通」)針對「高通」商標的侵權與不正競爭糾紛,訴訟超過3年,美國高通曾對上海高通多件商標提出撤銷申請,最近註冊號第4305050商標撤銷複審決定行政糾紛的訴訟有了最新判決出爐。【案號:(2018)京行終850號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5月9日針對第4305050號「高通」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撤銷複審決定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海高通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電腦軟體設計、電腦軟體維護等服務上對系爭商標進行了實際的商業使用,駁回了上海高通的上訴。故系爭商標已無效。
▓ 第4305050號「高通」商標爭議過程
上海高通於1992年7月21日註冊成立,主要經營範圍為電子及通信設備、儀器儀錶、文化辦公設備,電子電腦軟硬體及外部設備等產品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銷售等。
據中國商標網資料顯示,系爭商標由上海高通公司於2004年10月12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2008年3月28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電腦軟體設計、科研專案研究等第42類服務上(參見上表)。
2013年8月12日,美國高通以系爭商標在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間(下稱「指定期間」)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系爭商標註冊的申請。經審查,商標局於2014年4月作出駁回美國高通撤銷申請的決定。
在審查期間,上海高通向商標局提交了該公司的相關商標註冊情況、宣傳資料、產品圖片等證據,用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確實有使用。
美國不服商標局所作決定,於2014年5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主張上海高通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於「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在核定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系爭商標的註冊應予撤銷。
2015年12月22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5]第101767號複審決定,對系爭商標在電腦軟體設計、電腦軟體維護等服務(下稱「複審服務」)上的註冊予以維持,但在包裝設計、室內裝飾設計兩項服務上的註冊予以撤銷。
美國高通不服商評委所作決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上海高通在一審舉證期限內並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隨後其經法院准許,在一審庭審後15日內補充提交了該公司的新營業執照、辦公室照片、房屋租賃合同等企業基本資訊之資料及該公司所獲榮譽、有「上海高通」公司名稱的解決方案產品介紹等證據。
美國高通認為:上海高通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且前述證據或未顯示系爭商標、或不在指定期間內、或並非在複審服務上的使用,不能證明上海高通於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在複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使用。
▓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海高通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系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複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上海高通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1672號一審行政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於2018年2月8日受理案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海高通在商標行政階段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上海高通的商標統計、上海高通的汽車車身廣告照片等證據與系爭商標的使用情況無關,不能證明系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複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使用。上海高通提交的證據資料中多次提及的「解決方案」並不屬於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2類服務,不能證明系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複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
此外,上海高通的新營業執照及辦公室照片、房屋租賃合同及企業基本資訊、上海高通所獲榮譽等證據材料,或未顯示系爭商標、或者不在指定期間、或者與系爭商標的使用無關,且相關證據均不能證明上海高通為他人提供複審服務內容。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上海高通於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在複審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據此駁回上海高通之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也就是說,上海高通系爭商標已因三年連續未使用遭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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