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5月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下一頁
 



 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告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中國大陸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318日公布了《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國辦發〔201819號),目的主要是規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秩序。中國大陸近年來專利數量和品質提升,向國外轉讓知識產權也逐年增多,據國知局統計資料顯示,2017年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額超過40億美元。

中國大陸對於核心關鍵技術,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過程中,如果未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核心知識產權轉讓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就有可能影響中國大陸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自主發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培育中國大陸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優勢將帶來重大負面影響。

對此,《辦法》規定,對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中國大陸國家安全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辦法》也明確規範了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範圍、審查內容、審查機制和制定審查細則等其他事項,相關審查工作涉及知識產權、貿易、科技、農業、林業等部門。

很多國家也都會嚴格管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所以這類審查和限制,符合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定》中就明確規定「不應阻止任何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其根本安全利益」。

為了維護本國綜合利益,世界主要國家基本上都會對知識產權對外轉移轉讓建立完善的審查制度,美國是具代表性的國家之一,就一般的技術及技術產品對外轉移轉讓事項,由美國商務部進行管理。若出現涉及企業併購等因經營需要而發生的被動性知識產權轉移轉讓,則由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負責對知識產權對外轉移轉讓審查監管。歐盟和日本等也均有類似的審查制度。

中國大陸商務部資料顯示:2017年中國大陸實際利用外資8,775.6億元人民幣,創歷史新高,是當年度利用外資最多的國家之一。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機制,不僅不會影響中國大陸的投資環境,反而是營造更好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秩序,依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審查範圍

(一)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電腦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需要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本辦法所述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佔實施許可。

二、審查內容

(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三、審查機制

(一)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1. 在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電腦軟體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應當進行審查。

2. 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將相關材料轉至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對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回饋至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3. 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4. 涉及電腦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由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外轉讓的電腦軟體著作權已經在電腦軟體登記機構登記的,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電腦軟體登記機構。經審查不得轉讓的,電腦軟體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後,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5. 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職責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為擬轉讓的植物新品種權對我國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影響。

(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1. 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在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進行安全審查時,對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並且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當根據擬轉讓知識產權的類別,將有關材料轉至相關主管部門徵求意見。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電腦軟體著作權的,由國家版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2. 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回饋至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應當參考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四、其他事項

(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審查細則,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工作責任等。

(二)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後,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

(三)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

(四)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編按:即2018318日起試行)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