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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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O《商業秘密保護指令》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網於201826日報導:201668日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通過了歐盟《商業秘密保護指令》(歐盟第2016/943號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旨在建立一套明確、統一之有關非法獲取、使用或披露商業秘密的法律以保護創新。

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869日之前將該指令轉化到其國內法,該指令的主要特徵如下:

一、商業秘密的定義

《指令》統一了歐盟各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第2條第(1)款對商業秘密定義如下:

1.具有秘密性且並不為該領域工作人員普遍知悉或容易獲得的資訊;

2.因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的資訊;

3.資訊權利人為保護其秘密性而採取了合理措施。

商業秘密可包括技術資訊(例如製作方法、配方或化學成分)或者商業資訊(例如顧客名單、產品發佈日期或者市場調查的結果)。

二、商業秘密的合法和非法獲取

《指令》第3條概括了合法獲取商業秘密的情形,亦即透過以下方法獲得的商業秘密是合法的:

1.獨立研發或創作;

2.對已向公眾公開的或被資訊獲取者合法擁有(該佔有人沒有義務限制商業秘密的獲取)的產品之觀察、研究、拆卸或測試;

3.工人或工人代表根據歐盟法律、各成員法律、實踐行使通知和諮詢的權利;

4.與誠實的商業慣例相一致的任何其他行為。

4條則概括了被視為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情形:

1.未經商業秘密權利人同意而獲得、擅自使用或複製其合法控制(包括商業秘密內容及可以推演出商業秘密內容)之文件、物體、資料以及電子文檔;或

2.任何被認定為有悖誠實商業慣例的行為。

4條也概述了商業秘密的使用或披露為非法的情形,具體定義哪些行為屬於使用或披露商業秘密:

1.未經商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以非法手段獲得商業秘密;

2.違反保密協議中保密義務;

3.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未履行限制商業秘密使用的其他義務。

5條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允許獲取、使用和披露商業秘密的例外情形:

1.《歐盟憲章》規定的自由表達權;

2.披露不正當的行為或不法行為等;

3.工人就合法行為依法向其代表進行披露;

4.為了保護歐盟或其成員國法律所承認的合法利益。

三、措施、程序及救濟措施

6條要求歐盟各成員國為非法獲取、使用和披露商業秘密制定相關措施、程序和救濟措施,這些措施、程序和救濟措施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公平、公正;

2.不能過於複雜或成本過高,也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時間限制或不合理的延遲;以及

3.有效且具有勸誡力。

7條規定了實施上述措施的方式,特別是這些措施需以合理的方式實施,且應避免產生貿易壁壘,同時為防止其濫用提供保障措施。

8條規定訴訟必須在6年內(最長的訴訟時效)提起。

四、法院程序以及改正措施

9條規定,為保護法律訴訟程序中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法官有權限制對商業秘密文件及與聽證會有關資料的查閱。如此一來企業不用再擔心有關商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會被公眾所知曉而被非法使用或洩露機密商業資訊。

10條和第12條規定了法院在涉及商業秘密訴訟的法律程序中可能採取的一些改正措施,並允許法院:

1.責令停止或禁止使用或披露商業秘密;

2.禁止生產、提供、使用侵權產品或將其投放市場;

3.命令銷毀所有或部分包含商業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及電子文件。

法院也可以下令從市場上召回侵權產品、銷毀或者從市場上撤回侵權產品。根據第14條,法院還可以根據主管司法機關的請求要求侵權方支付損害賠償。

11條和第13條規定了法院在考慮使用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的任何/全部措施時應考慮的因素。

五、商業秘密保護的特徵

與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不同,商業秘密保護不受時間限制。儘管如此,根據該指令第2條第(1)款(a)項,某些類型資訊的價值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此類資訊也可能一直是保密的。

與著作權相似,獲得商業秘密保護沒有固定的官方程序或費用(例如申請費或註冊費),維持這種保護也不涉及任何費用(例延續展費)。

ü   小結

商業秘密對於中小型企業而言特別重要,特別是那些沒有經濟能力來獲得專利保護(如果此類保護可以獲得)的中小型企業,以及那些擁有有價值的資訊但不被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企業。儘管該指令提供的保護在很多方面類似於愛爾蘭現行的有關違反保密義務及濫用保密資訊法律提供的保護,但此類保護能明確有一套專法保障,也是企業所樂見的。 

如果企業希望用商業秘密作為其商業資訊的一種保護形式,就只有符合該指令中第2條中規定標準的資訊才有資格成為商業秘密,其他資訊只能依照現有的有關違反保密義務及濫用保密資訊法律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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