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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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廢棄USPTO駁回華盛頓紅人隊隊名商標之決定

 

【案號:Pro-Football, Inc. v. Blackhorse et al.Fed. Cir. Jan. 18, 2018)】

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ourth Circuit)於2018119日廢棄了下級地方法院的決定,下級法院的決定是同意USPTO廢止華盛頓紅人隊隊名(REDSKINS)註冊商標。

美國職業足球隊華盛頓紅人隊(REDSKINS,圖樣參見上圖)於1933年創立,因為尊重當地土著民族印地安人勇敢、剽悍的民族性,希望能將該特質融入球隊,使球隊隊員也能擁有同等特質,遂以「REDSKINS」為隊名,並向USPTO申請商標註冊。

然而,因為「REDSKINS」這個詞是強調土著民族的好戰性及膚色,具有種族及歧視之涵義,所以原民團體發起聯署要求球隊更名,並依違反美國聯邦商標法第 2a) 條(Lanham Act.2a))規定,以俗稱之「詆毀條款(disparaging clause)」:「商標不得由不道德、浮誇及毀謗性文字組成(consists of or comprises immoral, deceptive, or scandalous matter...)」,請求 USPTO 廢止該商標並要求球隊改名。

USPTO 做成廢止該商標註冊之決定,經球團提出上訴,地方法院判決維持USPTO原決定,但卻遭巡迴上訴法院否決。

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不同意地方法院及 USPTO 之見解,引最高法院 Matal v. Tam 乙案,認為美國聯邦商標法第 2a)條之「詆毀條款」似有違反聯邦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之虞。理由為:「基於言論自由且商標不僅僅是商業交易的語言,它同時具有表達性的內容及信息,政府不應該針對私人商業財產附加限制條件。」因此,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該案件仍可上訴,同時球隊更名運動也在進行中。

提到足球的華盛頓紅人隊,就不得不提到美國職棒克里夫蘭印地安人隊。職棒克里夫蘭印地安人隊也是因為隊徽設計有Chief Wahoo瓦荷酋長頭像(如下圖),引起種族歧視之爭議。

面對美國原民團體與MLB聯盟總部的譴責壓力,職棒克里夫蘭印地安人隊表示:未來球隊的球衣、球帽、球場看板和商用標章,都將改為城市縮寫的「C」作為球隊的全新隊徽,但瓦荷酋長頭像Logo的周邊商品仍將持續販售,而爭議的「印地安人隊」隊名,球團「亦無妥協打算」。

再回到本文的足球華盛頓紅人隊一案,究竟以「REDSKINS」為隊名是因為「尊重」或是「歧視」,實在見仁見智,但自美國最高法院 Matal v. Tam 乙案後已有數案因商標法 2a)之規定有違憲之虞而經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否決或撤銷,顯然商標適用言論自由,政府不應針對私人商業財產加以限制條件之原則,理應日後將併入 USTPO 商標審查之考量。

Matal v. Tam 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亞裔美籍樂團以「Slants」為團名申請商標而遭駁回,經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法院認為是否准用「Slants」註冊商標之決定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精神,因雖基於種族、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殘疾或其他類似事實的貶抑性言論是可惡的,但言論自由最令人自豪的是保護表達「討厭的想法」的自由。因此,最後仍基於保障言論自由,所以同意樂團以「Slants」為團名申請商標。自此案後,就陸續有關於言論自由的界線之判決出現,值得參考。


參考資料:
 

  1. Pro-Football, Inc. v. Blackhorse et al.Fed. Cir. Jan. 18, 2018;
  2. Federal appeals court vacates decision to cancel Washington Redskins' trademarkby Patrick Sherry.
  3. PAPER CHASE, JURUST, Friday, 19 Januar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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