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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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預告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草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行政院公報】

 

公告日期:2018/3/7

預告日期:2018/3/10-4/9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台灣在20171229日三讀通過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俗稱「金融監理沙盒」),業經總統於2018131日公布,這個法案是該會期行政院的優先重大法案之一,台灣是繼英國、新加坡、澳洲、香港之後第5個實施金融實驗沙盒的國家,且實驗期間是全球最長的,可達三年,正式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通過這個法案的目的,是要讓金融新創業者,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時,可在封閉空間進行實驗,避免金融科技造成風險或危害消費者權益。而在這段實驗期間內,金融新創業者擁有法規豁免權。

《金融監理沙盒》的主管機關為金管會,在金融新創業者提出申請後,金管會將召開審查會議,並在60日內完成審查作業,做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而審查會議的成員,應邀集金融、科技及其他與實驗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機關(構)代表。外部審查委員人數應佔總數,不高於委員總數1/2,但不低於1/3。首次申請的業者,實驗期以一年為限,在相關法規尚未完備的前提下,實驗期最長可延到3年。這也讓臺灣版遠比其他國家的沙盒實驗期還要長,就是要給業者充分的空間,同時也解決法規調適期的不確定性。



 

《金融監理沙盒》通過後,為了鼓勵創新、保護參與者之權益,促進創新實驗業務之發展,行政院在201837日又依據《金融監理沙盒》第十八條第一項的授權迅速公布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草案」),目的是完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機制之運作,並使創新實驗審查有一致性標準,故管理辦法草案中明定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及相關監督管理等規範,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共計六章二十四條,要點如下:

一、訂定創新實驗申請、延長及變更規定。(草案第二條至第四條)

二、明定創新實驗之規模、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消費者及企業權益、已評估可能風險、建置參與者保護措施及其他評估事項等審查基準。(草案第五條至第十條)

三、明定創新實驗計畫之退場機制應包含事項。(草案第十一條)

四、明定主管機關駁回創新實驗申請案之事由。(草案第十二條)

五、明定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應建置保護參與者措施、補償機制、風險管理機制、利害衝突控管措施、爭議處理機制等應遵循事項,以及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六、明定申請人應確保創新實驗之資訊安全,並建置第三人入侵資訊系統對參與者之通報及損害賠償機制。(草案第十八條)

七、訂定申請人執行退場機制應遵循事項。(草案第十九條)

八、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定期報告,並於特定情形發生時,提出例外報告,主管機關得限期請申請人提供資料。(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九、主管機關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應配合提報資料及說明。(草案第二十三條)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除了「管理辦法草案」外,行政院在同一法條授權下,還通過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會議運作辦法」)。「會議運作辦法」草案共計四章十四條,要點如下:

一、 訂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任務、成員組成及支給規定。(草案第二條至第五條)

二、 為維護創新實驗審查之公正性及客觀性,明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成員名單之保密規定。(草案第六條)

三、 訂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召集規定。(草案第七條)

四、 明定主管機關應將創新實驗申請文件及評估文件密送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成員。(草案第八條)

五、 訂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出席及列席規定。(草案第九條)

六、 明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成員之應出席比例及決議通過比例,以及會議成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草案第十條)

七、 訂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成員應予利益迴避事項。(草案第十一條)

八、 明定審查會議成員不得作為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九、 訂定審查會議與評估會議之成員及參與人員應保守秘密之規定。
(草案第十三條

《金融監理沙盒》既然是行政院優先通過法案之一,後續進程也都全力加速進行中,《金融監理沙盒》預計2018430日生效,業者5月就可向金管會提出申請,最快第3季即可開始實驗。

而根據「會議運作辦法」草案明訂,申請實驗規模的資金、交易與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以下同)1億元;針對單一參與實驗者(意即投資人或民眾)的消費者保護信貸金額限定為50萬元,保險保費不得超過10萬元或保險金額100萬元;其他的金額商品則以25萬元為限制。

實驗者必須設計「退場機制」以及參與實驗者的「補償機制」,且需要在申請前備妥。實驗者的創新實驗期間為1年,可有1次申請延長的機會,且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就必須結束實驗;業者在實驗中成效如果非常良好,但在金融法律上面臨卡關,而需要涉及修改法律時,則可申請延長3年,且延長次數不以1次為限。

此外,申請創新實驗者必須提供參與實驗的投資人或民眾「補償機制」,意即款項如何退還,或造成損失該如何進行賠償,補償機制必須取得銀行履約保證或是交付信託。

目前已經有業者透過律師、會計師致電金管會諮詢,但大多不願透露創新事業內容。金管會強調,想要申請進入沙盒者,必須有創新性、風險管理機制、洗錢防制、個資保護等相關經驗與能力,業者在申請前可先向金管會諮詢意見。

至於其他4國有關沙盒制度的推動情形,大致如下:

  • 英國:201611月英國核准18家企業辦理第一回合實驗,目前實驗還在進行中,第二回合實驗申請則已經截止,預計核准31家企業辦理實驗。
  • 新加坡:20161116日發布監理沙盒準則並開放申請,擬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對沙盒註冊的金融科技公司給予相關法規鬆綁,並於201732日核准1家企業進行實驗,期間約6個月。
  • 香港:金融管理局20169月推動監理沙盒,但僅適用銀行業,並依申請個案討論可能放寬之監理規定。
  • 澳洲:20161215日發布新版金融科技管理框架,符合豁免監管條件之非金融業者可向ASIC報備後試行特定的金融科技業務,但可試驗的業務種類、參與消費者人數和金額上限等條件皆有嚴格限制。

關於《金融監理沙盒》,除了上述的金融管制法規鬆綁外,若從專利的角度來看,也應該考慮專利權限制的問題。因為創新者在過程中所使用的科技技術有可能是他人專利權所涵蓋,所以除了必須取得金管會的特許,還要對相關專利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才能進行創新實驗,否則依專利法第58條規定可能會被主張專利侵權損害賠償。

  《金融監理沙盒》並未排除專利侵權責任,這部分有學者提出應該透過專利法的強制授權制度來處理,而強制授權在專利法第87條只有智慧局認為有強制授權之必要時,才可依申請而准許強制授權。具體應該如何操作,至今似乎尚未見智慧局有相關方向的說明,未來值得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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