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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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專利侵權擬新增懲罰性賠償

 

【資料來源:北京青年報】

 

中國大陸總理李克強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中國大陸政府工作報告首次寫入「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內容。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也提出,「探索在知識產權審判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措施,著力解決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等問題」。

中國大陸1993年頒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以特別法形式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中國大陸民事責任立法的重大突破。2013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商標法》,首次在知識產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大幅提高了法定賠償額上限。

目前,由於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法律還不夠完善,不少侵權事件最終雖透過訴訟方式解決,但賠償數額明顯低於原告主張,對侵權人來說,制裁力度不足,難以阻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侵權人的行為往往又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透過其他方式對侵權人給予嚴厲的懲罰以達預防效果,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罰款等,也難以使侵權行為人受到應有的處罰。

近期啟動的專利法修訂,是專門針對專利權保護所作的一次特別修訂。立法部門認為僅靠「填平原則」(填平被侵權人的全部損失)已不足以遏制惡意侵權和彌補侵權行為帶來的損害,因此這次修訂《專利法》,準備借鑒國外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把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進一步提高,以應對日益猖獗的專利侵權行為。

中國大陸現行損害賠償主要以補償損失為原則,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外,其他法律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屬於特別法,而把懲罰性賠償制度引申到其他損害賠償領域,尤其是專利知識產權法律領域尤為迫切。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主觀上採取輕率、漠視態度侵害他人專利知識產權不法行為給予懲罰性賠償,有利於對加害人施行懲罰,對受害人給予撫慰,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另一方面,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有效制裁專利侵權行為,減少惡性侵權行為的發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專利侵權等行為,不僅可以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而且可令侵權人承擔更大的經濟壓力,從而達到制裁的效果,阻止不法行為再次發生。

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具有懲罰和制裁功能。它主要是透過對故意或惡意的侵權行為實施懲罰,對不法行為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到達制裁的目的。懲罰性賠償能夠達到預防侵權的功能,這裡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預防某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特定侵權人繼續或重複其不法行為,稱為特殊預防;二是預防其他的、潛在的侵權行為的發生,稱為一般預防。懲罰性賠償還具有鼓勵交易功能,能夠鼓勵市場交易,原因在於它使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交易比侵權划算,激勵潛在侵權人進行交易。

中國大陸擬將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制定民事特別法律時,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立法經驗,在特別法中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修改後的《專利法》對故意侵害專利權者,法院可根據情節、規模和損害後果,將賠償額度最高提高至三倍。只要專利權人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侵權,例如已侵權過一次並已敗訴等,法院就可對侵權方作出懲罰性賠償判決。

中國大陸建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將是中國大陸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這不但能鼓勵權利人正視處理侵權行為,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打假行動,也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專利等知識產權領域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是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 

除此之外,中國大陸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中也提到:對承擔重大科技相關任務的科研人員,未來將採取靈活的薪酬制度和獎勵措施,計畫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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