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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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華為主張三星專利侵權一審勝訴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知識產權報】

 

2018111日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了兩件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主張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專利侵權案件,兩案華為均獲勝訴判決。

這二件專利訴訟是原告20165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三星公司等被告提起,雙方經歷一年多的訴訟攻防,華為二件均獲得勝訴判決。

     


【爭點】

1.          未達成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協議可歸責哪一方?

2.          技術問題:三星是否構成以上兩件專利侵權?

【法院認定】

一、雙方在交叉許可談判中,三星具有明顯可歸責性,華為則否:

1.          程序方面:三星在談判程序違反了FRAND原則,將標準非標準專利打包談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沒有促成意願,惡意拖延談判。華為則沒有明顯可歸責性,雖然在談判過程中也存在某些問題,但及時澄清,未違反FRAND原則。

2.          實體方面:三星明顯違反FRAND原則,華為沒有違反FRAND原則。三星及華為在全球的標準必要專利實力相當,且華為在中國大陸的標準必要專利實力比三星強,三星向華為要求的授權費率是華為向三星要求的三倍,背離各自標準必要專利的實際實力。

二、在技術查明和認定問題上,經過技術比對,三星實施了華為的涉案兩項專利,且其抗辯理由都不成立:

【法院判決】

三星等被告停止侵權,但保留庭後達成協議或原告同意情況下被告繼續實施專利的可能,且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

【評析】

三星曾於20160621日就以上兩件涉案專利同時向中國大陸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於2017112日發佈審查決定,維持涉案201110269715.3號發明專利權有效;並於2017424日發佈審查決定,維持涉案201010137731.2號發明專利權有效。三星向專利複審委提出的二件無效宣告請求均被駁回,使得其不得不在訴訟中直接面對華為的專利侵權主張,這也是其最終失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一個重點是:深圳知識產權法庭給了華為禁制令,命三星停止侵權行為。其實標準專利的專利權人要取得法院禁制令,並不容易。負責專利授權談判者,必須在整個談判過程中,對國際間的FRAND原則最新發展,以及實務上應該怎麼操作,都非常清楚,否則可能會適得其反。因此本案訴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此外,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判決三星敗訴,但並沒有賠償金額,就是考慮到標準專利的特殊性,是希望促使雙方繼續談判達成協議,而展開談判也對華為更有利,例如:法院認為三星在談判中太過消極,是可歸責的一方;又認為華為和三星在通訊領域的標準專利實力相當,在中國大陸華為實力還要高於三星,但三星對華為的專利授權使用費是華為授權給三星的三倍,意味著華為還有很大漲價空間。

此外法院還給了一個標準必要專利在手機行業的總收費標準,例如:3G手機累計授權費率為5%4G的累計授權費率為6%-8%,擁有專利權的公司可以按照自家公司在總專利中的占比收費。比如華為在3G通訊標準中的專利權占比為5%4G中的占比為10%,就可以按此收授權費。法庭還認為4G專利的收費,應按4G手機和3G手機的差價作為費率基礎,這是4G的貢獻,而不能按4G手機整機售價。這是中國大陸法院第一次對標準必要專利如何收費做出明確表示,所以本案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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