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8/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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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淘寶公司被訴侵權,法院一審認定無責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1996628日,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了馬可來公司的「MATIS」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在化妝品等商品。自20123月起,該公司發現淘寶網上有大量店鋪銷售假冒的「MATIS」品牌系列化妝品,遂委託律師向淘寶公司投訴,要求其刪除淘寶網上全部「MATIS」侵權化妝品的產品連結及關閉相關侵權店鋪。此後,該公司又5次發函要求其刪除淘寶網上「魅力匙正品」及其他店鋪中的全部侵權產品連結並關閉相關侵權店鋪。

 
 

淘寶公司對馬可來公司的投訴函件指出透過淘寶購買並鑒定為假冒商品的連結資訊進行了檢查,且作刪除處理,其餘連結由於馬可來公司並未提供判斷所投訴商品資訊侵權成立的初步證明資料,無法判斷產品是否侵權,故暫未處理。20151月,淘寶公司短暫關閉了「魅力匙正品」店鋪。20152月之後,馬可來公司就未曾再向淘寶公司投訴「魅力匙正品」店鋪。

渠料,馬可來公司認為淘寶公司未盡到監管義務,造成了馬可來公司的經濟損失,應與「魅力匙正品」店鋪一併承擔侵權責任,故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魅力匙正品」店鋪負責人和淘寶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庭審中,淘寶公司主張已經對涉案侵權連結進行刪除,不應承擔責任,且淘寶僅是網路交易平臺,目前沒有要求網路交易平臺對銷售商品進行實質審查。即使「魅力匙正品」店鋪負責人有侵權行為,在收到原告起訴後, 淘寶也已積極關閉涉案店鋪,沒有故意過失,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針對馬可來公司起訴「魅力匙正品」店鋪負責人、淘寶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淘寶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主觀上並無過錯,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駁回馬可來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淘寶公司根據函件對相關投訴商品連結已刪除,並向馬可來公司提供了「魅力匙正品」店鋪負責人的相關身份資料。截至20152月,馬可來公司均未再向淘寶公司投訴「魅力匙正品」店鋪負責人經營的店鋪,表示淘寶公司的處理行為已取得了一定效果,其履行審查義務和採取監管措施的方式和程度與馬可來公司維權的方式和程度相呼應。另外,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淘寶公司對「魅力匙正品」店鋪負責人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狀態,淘寶公司對「魅力匙正品」店鋪負責人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或過失,不應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海澱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

承辦法官指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因此,其並不因為網路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而當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只有在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的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路服務或沒有採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時,才應與網路使用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在該案中,淘寶公司已經對「魅力匙正品」店鋪負責人進行了身份認證,並在淘寶規則中作出了交易資訊發佈者不得發佈違法資訊的事先聲明和警告。同時,涉案商品屬於專業美容用品,對相關公眾來說是否為假冒商品並非顯而易見,而淘寶公司在接到馬可來公司的投訴後已及時採取措施,積極刪除了侵權連結,主觀上並無過失,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因此,淘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上訴中,後續發展持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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