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相關專利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官網】
▓ 「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正式實施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04日
為因應我國專利申請人的多元化國際專利佈局及期待,以及擴展我國與國際間寄存合作的網絡,本局與英國智慧局進行多次協商後,終於在2017年12月1日由雙方局長共同簽屬「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備忘錄,並於同日正式實施相互承認。此協議也是繼104年臺日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後,另一專利合作的重大突破。
在臺英雙方合作協議下,我國申請人僅須寄存我國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或英國境內的寄存機構,並向我國或英國專利局提供該寄存證明文件,雙方均會承認該寄存事實,無須重複寄存。此外,國內的廠商或研究單位有跨多國申請專利需求者,除了可寄存與我國相互承認的日本國際寄存機構之外,現在也可以選擇寄存在英國國際寄存機構。
本協議不僅可提供國人對於寄存機構的多重選擇性,同時也可避免辦理生物材料輸入或輸出國內外的繁雜手續,以及輸送過程中可能受其他微生物汙染的風險,有助於國內生技、醫藥及食品相關產學界專利佈局之發展,也可帶動英國或歐洲鄰近國家來我國申請專利提升投資意願。
▓ 有關本局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外國公司名稱前應加註國別名一事,茲彙整各界回應意見並說明相關處理原則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有關本局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外國公司名稱前應加註國別名一事,茲彙整各界回應意見並說明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 外國公司名稱前應如何加註國別名?
答:為利於辨識外國公司所屬國籍,自2017年12月1日起專利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填寫相關申請書表之外國公司中文名稱時,建議於名稱前加註國別名,例如:美商XXX股份有限公司、日商XXX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XXX公司等等。大陸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建議於名稱前加註「大陸商」;香港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香港商」;澳門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澳門商」。本局並訂有「外國公司國籍標註表」置於本局網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其他參考注意事項)供各界參考。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7111414391682.pdf
(二)自2017年12月1日起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其名稱是否一定要加註國別名?
答:是。如果申請人未加國別名者,本局會先以電話溝通後,依「外國公司國籍標註表」加註國別名後予以登錄,並於通知函一併告知加註後之公司名稱。
(三)2017年12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為外國公司,是否也需要逐案辦理加註國別名?
答:12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案無論是繫屬本局審查,或是已取得專利權者,外國公司名稱如有需要加註國別名者,可逐案來函辦理加註國別名,無庸繳納規費。
(四)外國公司名稱加註國別名後,委任書上的委任人可否援用原未加註國別名之公司用印的委任書?
答:可以。公司名稱加註國別名後主體不變,原委任書自得援用。
(五)外國公司與我國申請人共同提出申請,並以臺灣專利申請案向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SIPO)主張優先權,其向SIPO申請時,公司名稱未加註國別名,惟智慧局(TIPO)核發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所載公司名稱為加註國別名,可能遭SIPO通知申請人主體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答:經洽詢SIPO表示,如經其審查或代理機構進行說明仍無法判斷申請人主體同一性時,由本局出具申請人主體同一之相關說明,即可克服SIPO疑慮。因此如個案優先權證明文件而經SIPO通知補正者,可由本局出具相關說明,以憑辦理。
▓ 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暨服務名稱及檢索參考資料之異動公告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12日
因應「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定期修正,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378項、刪除63項,另增刪修41項組群名稱或備註事項。以上異動將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
2018年1月1日後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申請前請確實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內容不同,而無法享有減免300元規費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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