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電商法草案:
經營者侵害知識產權,平台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中國每日經濟網】
中國大陸電子商務持續快速發展,為進一步規範電商健康發展,明確電商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於2017年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規範了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的行為,同時針對電商平台出現侵權假冒的情況,強化了平台應承擔的責任。重點如下:
ü 應按承諾時限交付商品
中國大陸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前三季,全中國大陸網路零售額達人民幣48,787億元,較前一年成長34.2%,比前一年同期加約8.1%。
為進一步促進電商合法發展,《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除了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工商登記範圍,《草案》同時強化其義務規範。對於虛假宣傳等問題,中國大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此外,有關商品未按商家承諾時間送達的爭議,《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除外。
ü 強化平台知識產權保護責任
另外,《草案》更進一步強化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對於電商平台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草案》一審稿第53條就已經規定,電子商務平台「明知」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應依法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草案》二審稿則進一步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責任。
在《草案》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專家建議,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平台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所以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在《草案》第54條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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