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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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等共20式專利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範例;其他申請表格之申請須知共26份,並自2017121日起生效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發明專利PPH修正申請書」、「提供專利申請案審查參考資訊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專利補正申請書」、「專利修正申請書」、「專利誤譯訂正申請書」、「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書」、「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書」、「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改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專利再審查申請書」、共20式及其申請須知、範例;其他申請表格之申請須知共26(詳如目錄),並自2017121日起生效。

說明:

一、為便利專利申請案件之提出、案件審查之效能及正確性,本局自2017121日起就專利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進行微調,調整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文件應備份數修正為1份並微調申請書格式:本局自201711日起實施專利線上審查,為減紙節碳及避免同一申請案檢送之多份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有不一致,而影響申請人權益及審查作業,自2017121日起修正摘要或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份數為「1份」。再審查、舉發、更正及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因審查業務所需,仍維持現制。另現行專利申請書之摘要或說明書首頁之申請案號、申請日、IPCLOC分類號等資訊,因應專利線上審查之採行,已無必要,爰併刪除之。

(二)外國公司名稱前應加註國別名:為利於辨識外國公司所屬國籍,自2017121日起專利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填寫外國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國別名,例如:美商XXX股份有限公司、日商XXX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XXX公司等等。大陸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大陸商」;香港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香港商」;澳門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澳門商」,相關說明已載明於相關專利申請須知。

二、旨揭專利申請表格,可至本局專利網頁依序點選「專利申請相關資訊」/「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再依申請專利事項所需之表格下載使用。智慧局相關公告
 

 

對於智慧局要求「外國公司名稱前應加註國別名」一事,本所認為有疑義: 

  1. 一個在台灣首先提出而以智慧財產局為第一申請局之申請案,其中台灣自然人或法人為第一申請人而外國公司為第二申請人時,申請人之後如向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並主張台灣申請案為優先權案時,恐遭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第二申請人之外國公司中文名稱與其於該局檔案中之公司中文名稱不一致為由,拒絕承認優先權。
  2. 若台灣之優先權證明文件不為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受而發函要求申請人補正,智慧財產局即使循例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協處,惟協處結果如仍不為該局所接受時,勢必對該外國申請人權益影響甚鉅,並需因此產生額外費用。 
     

  

         智慧局依法廢止TMCS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

發布日期:20171101

主旨:公告本局20171027日智著字第10616004910號函依法廢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之設立許可,同時命令其解散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詳如106(2017)1027日智著字第10616004910號函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TMCS)因執行集管業務涉有重大違失,包括管理著作不實,且迄無法改正相關財務問題等情,已嚴重影響集管業務之正常營運,確實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智慧局已於20171027日依法廢止該會之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智著字第10616004910號行政處分)。至於已簽約之利用人可維持授權契約關係至契約期限屆滿、或是選擇提前終止合約。

TMCS被命令解散後之清算問題、會員權益、被廢止前與利用人簽訂之授權契約、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等部分,處理與因應說明如下:

一、TMCS及會員方面

()清算程序(民法第37條至44條規定參照)

TMCS為公益性之社團法人,解散後依法須進行清算程序,在完成清算前,於清算的必要範圍內,集管團體仍被視為存續,但清算人僅能進行關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等行為,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亦即不得對外再進行新的授權等行為);而TMCS執行清算事項,須受法院監督,法院並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的檢查及處分。

()會員權益部分(集管條例第12條、第31條及第48條第2項規定參照)

1、會員退會:會員得隨時退出TMCS(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會員退會時,TMCS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的音樂著作;惟如會員不提前終止管理合約,則於命令解散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終止。

2、會員分配:利用人如於該會員退會前已與TMCS訂定授權契約,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的著作(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不得繼續利用者,從其約定),該退會會員自得向TMCS請求分配已簽訂授權契約期滿前的使用報酬,而不得向已付費予TMCS之利用人要求另行支付使用報酬;此外,如該退會會員選擇加入另一集管團體,若該會員對利用人之利用於該新加入之集管團體得受分配者,自不得再向TMCS請求分配。

二、利用人方面

()就已簽訂之授權契約,在TMCS清算期間,利用人得選擇終止合約,並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或是選擇維持授權契約關係直至契約期限屆滿,則TMCS於清算期間,為「了結現務」之目的,仍可就該已生效之合約關係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予會員。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率(包括:營利性、公益性二大類費率)部分:

1、由於TMCS被廢止後,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致前揭共同使用報酬率處分之事實基礎已不存在,智慧局爰予廢止該共同費率之實施,自1061027日起,失其效力。

2TMCS被廢止前,利用人已簽訂之共同費率合約,其授權法律關係及相應之作法,如同上面()所述。

3、共同使用報酬率經廢止後,有關利用電腦伴唱機之使用報酬率,須逕洽個別集管團體(MUST)辦理授權事宜。

鑒於近年發生弊端的集管團體,凸顯現行集管條例雖賦予團體自治空間,但相關監督規範仍有不足之問題,智慧局為落實集管團體之監督與管理、健全著作權授權市場秩序,將積極就提升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之透明度的良善治理,以及強化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職能等議題進行修法意見的討論,讓我國集管制度朝更健全的方向發展,以進一步保障權利人與利用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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