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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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新商標法介紹

 

緬甸因為缺少法定權利,一直未曾針對可註冊標誌制定過任何正式法規,只有在緬甸《刑事法典》以及《民營工業企業法》中對商標的定義做了規定。緬甸這些年來對於商標保護,一般透過要求申請人提交所有權聲明(DOO),商標檢索工作則透過人工檢視在緬甸各大報紙上「警示通知(CautionaryNotice)」的公告內容來進行。

緬甸已經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正準備為商標進行立法,也計畫制定緬甸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為商標、版權、專利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提供保護。

  201788日至810日,緬甸將其《商標法》草案公佈於各大報紙向公眾徵求意見,該法案現在已在接受緬甸議會有關立法委員會的審查,希望能於2017年年底前獲得批准。在這部《商標法》生效後,緬甸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將邁入快捷且正規的智慧財產權註冊制度。

ü   現行商標制度

緬甸目前由於仍缺少適當的商標法律,緬甸商標註冊程序由契約登記局(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Deeds)負責管理。根據緬甸《註冊法》第18條,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為每一個標誌分別提出一次DOO。此外,來自國外的申請人在進行標誌註冊時還需要提供另一份經過公證且完全合法的授權委託書(PoA),且這份委託書的受託人必須是於緬甸境內有營業地的當地商標代理機構。

  在完成商標註冊的法律程序後,已註冊的標誌隨後會在緬甸國內報紙上的「警示通知」中進行公佈,以此保證協力廠商能夠獲悉該標誌持有人所有權的情況。

  而在隨後的商標延展申報,商標所有人則應向當地代理機構提交商標延展申報書(Declaration of Renewal of Trademark)及相應的授權委託書。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請人未申請商標延展,其所擁有的商標也不會失效,因為商標在緬甸一經註冊便會獲得無限期的保護。不過,建議申請人最好還是每隔35年對商標進行一次延展,同時每隔3年在上述警示通知中再公佈一次。

ü   新的商標法

  為了促進緬甸未來經濟持續發展,緬甸政府在過去多年中一直致力於打造一個有利於商業運作的法律框架。預計這次商標法律的核心內容將在2017年年底前分階段實施,從而緬甸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將與《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中的規定看齊。

         所有權將適用「申請在先(First-to-file)」原則

  在當前的制度中,由於缺少判例法的先例,因此僅在緬甸進行商標註冊還不足以證明對標誌擁有所有權。根據目前的制度,標誌所有權要透過實際使用的起始時間來確定,也就是所謂的使用在先(first-to-use)原則。不過,在新的註冊制度下,商標所有人會改用「申請在先」原則。這表示無論標誌之前是否已投入使用,都可依法對該標誌進行註冊,並防止其他人在未來進行使用。同時,根據新的法規,外國企業也能夠在緬甸遞交商標註冊的申請,但是這些申請仍然要由緬甸本地代理機構負責處理。

         智慧財產權局

  目前緬甸官方並未設立智慧財產權局,因此商標申請要轉交到契約與擔保註冊官(Registrar of Deeds and Assurances)進行處理。然而,新的法律緬甸將成立隸屬於緬甸教育部(科學與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局。

         可註冊的標誌

  緬甸這次公布的法律草案會擴大可註冊標誌的範圍,包括商標、服務標章、集體標誌及證明標誌。同時,還可以為地理標誌和馳名標誌提供保護。屆時就能使用異議與撤銷程序,根據新的法律,商標侵權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保護有效期

  根據新的法律,已註冊的標誌可獲得10年的保護。且註冊人可以在每一個10年保護期到期時選擇繼續延展,延展的次數不受任何限制。但是,如果連續3年未使用該標誌,則他人也可以有理由要求撤銷。

         過渡性法律

  根據當前制度,提交過所有權聲明的標誌持有人需要在新法公布後3年內依照新的法律規定重新再提交一次。同時,這次的法律草案也規定了在新法生效後,現有的全部標誌註冊都需要重新進行審查。

  此外,針對引入更強有力的智慧財產權執法規定,緬甸國內已進行多次討論,諸如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法院來負責管理涉及商標侵權的民事與刑事處罰(包括最高達3年的刑期判決),或者透過法院發出禁令以及海關發出查沒貨物或終止清關的命令來阻止侵權商品的進口或出口等。不過,上述內容並未出現在法律草案中,該草案主要規定的是根據當前制度註冊的標誌間所產生的爭議。 

  鑒於迄今為止緬甸還未就智慧財產權展開過任何立法工作,這次為類似商標等權利制定出具體的保護與執法制度,可謂意義重大。雖然不斷湧入的國外投資者會成為緬甸經濟騰飛的巨大推動力,但同時這些投資者也需要用比較成熟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來保護自身利益。已經在緬甸進行投資的台灣廠商,必須密切注意緬甸後續的相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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