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強國際之「Lemel」商標被認定為著名商標 
  
【案號:中台評字第H01060119】 
 
  連邦代理之聯強國際案件獲得評定成立處分,且成功使聯強國際的商標被智慧局認定為著名商標! 
  
  
  
 
Ø   被評定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Ø   聯強國際據爭諸商標為著名商標或標章: 
l    公司簡介、集團沿革、網站使用方式、品牌故事相關新聞資料…等 
l    全球營運據點涵蓋台灣、中國大陸等38個國家及地區 
l    總營收全球第三大、亞洲第一大高科技通路商、銷售產品跨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元組件四大領域 
l    品牌產品普及率、獲獎記錄… 
l    已於日本、柬埔寨、印尼、越南、紐西蘭、澳洲、寮國、中國大陸等世界多國取得商標註冊 
Ø   二造商標外觀、讀音均構成高度近似,有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Ø   據爭「Lemel」商標具高度識別性:外文無特別字義,未傳達與電腦及其週邊商品/服務有關之說明資訊,商標圖樣外觀予人強烈之視覺印象 
Ø   據爭商標已長期廣泛使用,在市場上有相當之知名度  
Ø   申請評定人獲准多件商標權,有多角化經營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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