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強國際之「Lemel」商標被認定為著名商標
【案號:中台評字第H01060119】
連邦代理之聯強國際案件獲得評定成立處分,且成功使聯強國際的商標被智慧局認定為著名商標!
Ø 被評定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Ø 聯強國際據爭諸商標為著名商標或標章:
l 公司簡介、集團沿革、網站使用方式、品牌故事相關新聞資料…等
l 全球營運據點涵蓋台灣、中國大陸等38個國家及地區
l 總營收全球第三大、亞洲第一大高科技通路商、銷售產品跨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元組件四大領域
l 品牌產品普及率、獲獎記錄…
l 已於日本、柬埔寨、印尼、越南、紐西蘭、澳洲、寮國、中國大陸等世界多國取得商標註冊
Ø 二造商標外觀、讀音均構成高度近似,有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Ø 據爭「Lemel」商標具高度識別性:外文無特別字義,未傳達與電腦及其週邊商品/服務有關之說明資訊,商標圖樣外觀予人強烈之視覺印象
Ø 據爭商標已長期廣泛使用,在市場上有相當之知名度
Ø 申請評定人獲准多件商標權,有多角化經營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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