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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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O專利審查基準2017年版

 

EPO每年更新專利審查基準,最新版(EPO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2017)自2017111日起生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ü   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s

最重要的變更應屬口頭審理程序,審查委員在新版程序中,可在依據擴大的歐洲檢索報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 (EESR))審查後,發出通知(summons)要求進行口頭審理,以這個口頭審理的通知作為第一次核駁通知。

依現行規定,目前歐洲專利局最早可發通知要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是在依據擴大的歐洲檢索報告EESR進行專利審查後,發出核駁通知要求修正,之後才能再發通知要求進行口頭審理。新版審查基準的變更,表示EPO不再需要等到擴大的歐洲檢索報告EESR後發出第一次核駁通知,就直接可以通知口頭審理,用口審通知取代第一次核駁通知。換言之,EPO在依據擴大的歐洲檢索報告EESR審查後,可以選擇用發出第一次核駁通知,或者用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方式,要求專利申請人答辯。

ü   何時會通知口頭審理?

修正後的EPO專利審查基準雖然讓EPO審查委員在依據擴大的歐洲檢索報告EESR審查後,可以選擇用哪種方式通知專利申請人答辯,但是如果用「通知口頭審理」的方式,可預期案件被駁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ü   以下情況口頭審理程序不得加入新的核駁理由或引證新的核駁資料:

專利申請書中claims的內容和檢索基礎的claims實質上並不相同,但在擴大的歐洲檢索報告EESR中提出的重要核駁意見在這樣的基礎上仍引用了檢索基礎的claims審查申請案;這前提下所進行的口頭審理程序將不得再提出沒有在口審通知中提到的核駁意見或引證資料。

ü   收到口頭審理通知如何因應?

雖然新的口審通知程序可能很少用到,但是申請人仍必須了解可能發生的情況。如果收到口審通知,可以先請代理人提供完整詳盡的EESR報告。

ü   口頭審理程序中其他變更事項?

新的EPO專利審查基準提到:第一審查委員在口審程序正式進行前,可以非正式地對專利申請人提出的口審通知答辯表示意見,尤其是後續可能有一系列修正的前提下。審查委員通常也會這樣非正式地表示意見,在新的EPO專利審查基準中這樣規定,只是強調口審程序前可以進行這類討論。在口審程序進行前與審查委員討論對申請人通常很有幫助,可以讓claims不用到口審程序就知道應該如何修正。如果真的已經進行到口審程序的階段,這樣非正式的討論也使得審查委員和專利申請人有機會事先了解彼此的觀點。

ü   有關優先權

如果以優先權日作為本案申請日的請求被駁回,EPO必須書面通知專利申請人,這在實務上其實已經在執行了,新的EPO審查基準只是將此明確納入規範。

ü   不可申請專利之標的(Excluded Subject Matter

新的EPO審查基準已經修正,更新相關專利案例和實務意見。

ü   EPC規則第2728 

審查基準已經更新EPC規則第2728條,這2條自201771日起生效,歐盟委員會201611月發出通知後,經由生物過程所得的產品,將不得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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