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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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工商總局擬規範企業名稱不得冠用「中國」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國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79月在其官網發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除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徵求意見稿中說明:企業應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依法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法律法規未規定者,應按照行業習慣標明,且應明確易懂。除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違背公序良俗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的。

此外,也明文規定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另有含義者除外。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不得用作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但該用語另有含義或者具備顯著性、社會公眾可以明確識別的除外。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不得用作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但另有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成立企業目的不符的字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不得惡意申報與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近似的名稱。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名稱、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簡稱以及特定稱謂等用作公司名稱特取部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過授權等情形的除外。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有投資關係或者經過授權等情形的除外。

徵求意見稿表示,老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企業、知名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等,可以對名稱中具有顯著性、獨創性等特徵的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排他性使用保護。享有公司名稱特取部分排他性使用的企業應按年度繳納排他性使用費用,遵守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相關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使用,或者擅自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的,依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處理。 

徵求意見稿明文規定,根據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應停止使用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應責令企業在30日內變更企業名稱。逾期未提出變更申請者,企業登記機關應將該企業名稱從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刪除,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該企業名稱,並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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