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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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
最高法院判決:擴大對商標犯罪的刑事處罰

 

【案號:[2017]UKSC 58

英國最高法院201783日判決確定:販售「灰色商品」(grey goods)將構成刑事犯罪。商標權人/品牌權利人(brand owners)可以選擇對「贗品」(假冒商品,counterfeit goods)提起刑事訴訟,也可以對「灰色商品」提起刑事訴訟,以有效打擊每年因商標侵權對商標權人/品牌權利人造成的重大損失。

在英國最高法院判決之前,已經有品牌權利人開始對正在販售贗品者提起訴訟,但最高法院此判決將範圍更擴大到販售「灰色商品」者。有爭議的是,未經授權的平行輸入商品,是否也在適用範圍?但英國最高法院判決並未對此做出明確的說明。

所謂「灰色商品」,是指經品牌權利人同意而製造的商品,但是商品有瑕疵,例如不符合品牌的品管要求,而製造者或第三人未經品牌權利人同意就擅自出售(sold/處置(disposed)的商品。

本案涉及對1994年英國商標法(TMA)第92(1)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任何人將與註冊商標相同或可能產生混淆誤認的符號,使用在商品上,未經品牌權利人同意而從事業務、擁有或控制這類商品,或銷售、散布這類商品,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造成權利人的損失者,屬於刑事犯罪。

本案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R v M / R v V / R v T,主張前揭TMA92(1)條只適用在沒有得到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銷售、散布這類商品,而這些商品只限於贗品,不包括「灰色商品」。

然而,最高法院以「自訴」(Private prosecutions)作為替代機制,確保品牌商標權利能獲得保障。採取「自訴」還有以下優點:

ü   商譽(Reputation

品牌權利人的商譽至為重要,任何商標侵權行為都應該正視並採取必要行動,以避免被視為屬於容易被侵權的目標。利用「自訴」可以向商標侵權人發出明確的訊息,警示其侵權行為將招致嚴重後果。

ü   控制(Control

採取「自訴」對被侵權者而言,對案件進行的掌控情況遠超過公訴(public prosecution),包括可以自行選擇如何進行接下來的司法程序及如何運用相關資源。

ü   成本(Cost

在自訴程序結束時,無論結果如何,自訴人(private prosecutor)都不必支付被告的訴訟費用。此外,即使被告無罪,自訴人也可以申請全額或部分自己的訴訟費用。

ü   刑事處罰和財務制裁(Penalties and Financial Sanctions

本案侵權有罪判決確定後,皇家法院法官對侵權被告可以判處最高10年有期徒刑。這傳遞了二個重要訊息:一、商標侵權將導致嚴重的後果;二、品牌權利人有可能會對侵權者採取強硬的措施。如此一來可以對意圖進行商標侵權的第三人有重大的威懾效果。在考量相關證據後,可以對涉及犯罪的任何人提起訴訟,如此一來品牌權利人有機會可以停止一切侵權行為。若是用公訴方式進行訴訟程序,被侵權人也可以另外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向被侵權人支付因違法造成的損失補償或進一步損害賠償。

 
詳細判決請參考
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docs/uksc-2017-0006-judg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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