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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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工商總局商標局新增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規定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工商總局商標局】

中國大陸工商總局商標局201774日於官網公布:新增「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規定。

「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是指異議申請提交後至異議決定作出前,異議申請人據以提出異議申請的在先權利若移轉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後續異議程序並承擔相應後果。在先權利的移轉包括異議申請人和第三人之間自願的讓與,也包括因合併、繼承、訴訟等事由導致的法定移轉。在先權利的移轉應合法、有效、完整,使異議申請人失去適格的主體資格、第三人取得適格的主體資格。

異議申請人變更應由第三人以異議申請補充資料的形式向商標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異議申請人變更的書面申請、身份證明、在先權利移轉證明、原異議申請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 

其中,異議申請人變更書面申請應有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後續異議程序並承擔相應後果的明確意思表示,在先權利移轉證明應包含在先權利移轉的雙方主體、移轉時間、權利範圍和法律效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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