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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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修訂,增加網路相關條款

 

【資料來源:中國經濟參考報】

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次修訂進入最後階段,全國人大財經委和法工委已對外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新法首次增加網路不正當競爭條款,網路領域出現的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經營者利用網路技術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等行為,將被納入法律監管範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稱為「市場經濟憲法」,199392日由中國大陸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3121日起施行,至今未曾修正。20172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審議,修改內容涉及現行法33條中的30條,其中刪除7條,新增9條,共35條。

此外,隨著《反壟斷法》公布及《廣告法》和《知識產權法》修訂,有關法律條文出現了競合問題,需要體系化解決。

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的一大重點是首次增加網路不正當競爭條款。近兩年來涉及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件數量呈爆發趨勢,山寨抄襲、域名搶註、阻礙軟體安裝運行、誘導或惡意卸載軟體、搜索排名、安裝惡意插件、虛假宣傳、竊取訊息、商業詆毀和流量劫持等惡性競爭、不正當競爭手段,已成為網路領域經營者間不正當競爭的主要焦點。最近中國大陸某知名手機生產廠商在手機產品上用反覆彈窗提示干擾用戶選擇具體軟體,阻礙已下載軟體正常安裝,並誘導用戶跳轉,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已被另一家手機應用軟體廠商提起訴訟。

但由於現行法沒有關於網路競爭的規定,有的網路公司甚至質疑《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網路領域的適用。執法部門表示,此前各級工商機關也陸續接到多起基於網路技術引發的不正當競爭問題投訴,但因為現行法律無明確規定,不能有效發揮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近10年至少有400多個網路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因為沒有分則條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學界頗多爭議。

修訂草案規定:競爭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網路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行為,並具體規定了應予以禁止的行為,將增強行政執法查處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作用。

目前修改中的網路不正當競爭條款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例如:相關條款所列舉的違法行為類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當、是否有被技術手段規避的可能。此外,修訂草案對所有市場主體新增「兼容」義務,不利於中小企業創新。除了首次增加網路不正當競爭條款外,修訂草案還將對商業賄賂的範圍適當擴大,細化各類惡意仿冒行為,並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權,增加了檢查、查封、扣押、查詢等強制措施,還增加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修訂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本次修改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1. 要明確增加一般條款,不僅要透過定義來構建適用一般條款的前提條件,而且要設計一般條款的適用程序,防止一般條款被濫用。
  2. 要規定違反一般條款的違法責任,防止一般條款因無罰則被束之高閣。
  3. 建議刪除對經營者的「營利性」要求,以與過去的執法和司法實務保持一致,也保持「經營者」這一概念與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時避免不適當地減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範圍。
  4. 建議增加具體機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雖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列在本法的立法目標,但在權利救濟部分,沒有設計消費者利用本法維護權益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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