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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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因應網路時代,用著作權保護大數據

 

網路時代資訊數位化,可複製性與可重覆利用性更突出了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根據聯合國公布的《大數據促發展:挑戰與機遇》白皮書預測:2017年全球大數據市場收入將達到500億美金;中國市場情報中心統計顯示,至2018年中國大數據市場規模將達到人民幣(以下同)463.4億元。隨著大數據市場成長,相關糾紛層出不窮,中國大陸已經開始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20176月國家版權局公布「規範電子版作品登記證書」,著手用電子方式取代紙本著作權登記證書,值得注意。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和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聯合公布的《大數據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現狀及展望調研報告》,公布數據顯示:在中國大陸大數據與司法實務相關案件中,涉及著作權占23%。在網路時代各網站都累積了大量的大數據訊息,這些主要是網路平台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累積的統計數據,包括個人用戶的數據、可以與大眾分析的個人資料等,而這些訊息也很容易在其他網站被截取。

各大網路平台間不斷出現這些大數據的侵權案例,最典型的像是:APP上的新聞未經允許就被其他網站轉載,轉載同時也把客戶的相關評論一併攫取了,而這些評論的內容則是隨著每次轉載不斷擴充。中國大陸的搜狐網是以銷售訊息為主的網路服務商,為了提供第一手用戶相關的數據,搜狐網會做實地的拍照、勘驗,也會對周遭環境進行考察,產生虛擬實境的產品,也會累積對此產品有購買意願的用戶評論,但是如果有另一個網站抓取了整個搜狐網的資料分享,那麼就會包括用戶的評論也一併被分享。

爭議就在於:這些包括用戶評論的原始數據,權利主體究竟歸屬誰?被侵權後應該如何起訴?如何選擇訴訟標的來保護自身權益?目前中國大陸司法實務對這些問題都沒有明確的方向,原因出在現行法律規定不夠完備。

大數據處理流程主要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 採集與預處理:資料蒐集之後,不能直接運用,而是先要進行一定的整理後才能進行運用。

2. 數據的存儲與管理。

3. 數據在存儲之後進行處理和分析。

4. 對處理和分析的數據形成成果之後,進行數據的應用。

上述的第二階段,數據經過蒐集、彙整,形成數據庫、雲數據,這些內容就可以透過著作權加以保護。在第四階段,由於最終成果是透過數據具象化,且主要以軟體方式存在,所以也可以利用軟體著作權來加以保護。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認為,適用大數據的著作權保護法規,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保護數據庫著作權,另一個是保護在大數據應用中形成的軟體。前者保護的是對大數據形成的彙編作品進行保護,重點是大數據中呈現的獨創性,以及在獨創性中的選擇、編排、數據庫的體系和結構,而不是保護數據本身的內容。後者保護的大數據軟體,則很容易發生被抄襲,大數據軟體作品的原代碼可能直接發生抄襲和雷同的問題,或者遭到第三方惡意修改,再屏蔽大數據軟體,進而產生侵權行為。這個過程中侵權方可能會提出技術中立的抗辯,侵權方式在技術上中立還是在內容上中立是不同的,目前涉及這方面的糾紛對於大數據軟體是有關內容侵權還是有關技術侵權,還沒有定論,這是現階段最難處理的法律問題,不過司法實務仍繼續在摸索研究。保護大數據的手段有許多種,但因為大數據的特殊性,在保護方面要給予適當的權利,也要有排他性,同時還要兼顧大數據本身的開放性和流動性,所以未來仍須要靠司法實務進一步釐清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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