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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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國家知識產權局嘗試解決專利行政糾紛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年來國知局完善行政複議相關部門規章、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為依法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累積了很多經驗。因此,國知局開始嘗試解決專利行政糾紛。

一、多管齊下,打通行政複議路徑

1991年原中國專利局便創建了專利行政複議制度,並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行政複議規程(試行)》(下稱試行《規程》),設置了「行政複議處」。1995年修改試行《規程》,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行政複議規程》。2002年國知局制定並發佈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下稱《規程》),隨後又進行了數次修改和完善。近年來,國知局又制定了《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規範》《法律事務處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指引》,並草擬了《行政訴訟案件辦理規範》等內部工作規範文件。

此外,國知局也加強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對行政複議案件受理範圍、審理程序等明確規定,若在《規程》中提出,行政複議機構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必須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2016年國知局編輯完成了《行政複議典型案例彙編》,對統一行政複議案件有指導作用,增強了行政複議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2016年國知局舉辦了6次集中學習,同時選派了一名負責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交流學習,進一步提升專業素質。

二、程序簡捷,解決爭議具有優勢

行政複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中國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對國知局作出的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國知局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行政複議程序屬於行政機關內部複審程序,程序簡捷,若承辦人員專利法律知識和審查工作經驗豐富,可以有效地與原行政部門協調、溝通,將有助於問題的解決,而且不收取費用。所以國知局建議當事人可以積極考慮先進行行政複議程序,不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與行政訴訟相比,向國知局提起行政複議的優點如下:

  1. 效率高:《規程》規定國知局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必須根據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對於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案件,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 更專業:國知局的行政複議事務由審查業務管理部法律事務處負責,對於及時瞭解專利審查業務政策方針、最新動態具有優勢,同時該處的工作人員均具有技術和法律雙重背景,皆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資深專利審查員,確保了其處理行政復議事務的專業性。

三、成效顯現,有效化解行政糾紛

從國知局接收的行政複議案件數量來看,2016年較2015年急遽增加,達165件,增加幅度為129%,受理量與審結量也明顯超過作出的行政行為量的增加幅度,分別為163%115%。這說明行政相對人越來越重視行政複議定紛止爭的作用,將行政複議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主要途徑之一。行政複議的目的不僅在於給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個救濟途徑,同時也是給行政機關一個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機會。

據統計顯示,2016年國知局作出行政複議維持決定74件,行政複議終止34件,行政複議維持率為63%。絕大多數行政複議終止案件是由於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作出行政行為的原部門經調查發現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原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立即啟動了自我糾錯程序,及時妥善地解決了行政複議申請人的問題,申請人遂自行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程序終止。

國知局接下來的目標,是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從完善內部審理和監督規範、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加強行政複議人員能力建設和培訓力度、完善行政複議人員任職要求和交流機制等方面入手,提高行政複議案件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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