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5月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下一頁
 



 中國大陸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
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

 

【資料來源:工商總局官網】

中國大陸工商總局於2017425日公布:工商企注字〔201754--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摘要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

(一)提高登記效率以解決企業名稱資源越來越短缺的登記管理問題。

(二)工商總局推動改革,陸續批復地區試點,從簡化審核程序、推行網上辦理、壓縮審核時限等著手。

(三)提高登記效率是推動落實「十三五」規劃目標任務的重要步驟,賦予企業名稱自主選擇權,從開放企業名稱庫、建立完善查詢比對系統等基礎工作入手,以試點經驗推動建立相關機制、完善相關法規修訂,為最終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創造條件。

二、全面開放企業名稱庫,為申請人提供查詢比對服務

(一)在2016年開放縣級企業名稱庫的基礎上,各地要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開放企業名稱庫有序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03號)規定的開放範圍、開放方式等要求,於2017101日前全面開放各級企業名稱庫。省、市級名稱庫及所轄區縣名稱庫不實行統一開放的,應建立本省市企業名稱查詢導航平臺,方便查詢。要制定查詢指南,對開放範圍、查詢方法、申請流程等予以規範,並在查詢頁面予以公開。

(二)在開放企業名稱庫的同時,對企業名稱申請內容、條件等進行規範,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法規和總局制定的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系統(以下簡稱「比對系統」),並與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系統建立有效連結,方便申請人填報相關資訊,提交企業名稱申請。

(三)比對系統對擬申請的企業名稱進行輔助篩查,向申請人提供篩查結果和有關資訊,供申請人參考、選擇。

1、擬申請的企業名稱違反禁用規則或者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的,提示違反禁用規則的依據或者列出相同的企業名稱,提示該申請不能通過;

2、擬申請的名稱涉及限用規則的,提示申請人其名稱中限用的內容,同時提示申請人,選擇使用該名稱需要提供相應證明或者授權檔;

3、擬申請的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業名稱清單,提示申請人存在審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雖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臨侵權糾紛,甚至以不適宜的企業名稱被強制更名的風險。

三、優化申請審核流程,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

(一)簡化申請流程:各地要結合比對系統與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網上申請。經過比對系統篩查後,申請人可再通過網上登記系統提交申請,不必另行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和相關證件、紙本。但申請人若選擇向企業登記機關窗口提交申請,則仍應按規定提交相應的紙本資料。

(二)簡化審核流程:從網上直接提交,比對系統沒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登記系統即時自動生成《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並將相關資訊通知申請人;比對系統提示存在相同或者禁用提示的,登記系統即時自動駁回,根據提示內容生成《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駁回通知書》並將相關資訊通知申請人;比對系統提示存在限用情形後,申請人按照系統提示上傳符合限用規則要求的檔材料的,或者比對系統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實行審核合一,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將相關資訊通知申請人。

(三)簡化登記流程:企業名稱登記機關與企業名稱核准機關為同一機關的,可以將企業名稱登記併入企業登記業務流程,與其他登記事項一併受理審核,免於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不屬於同一機關的,應建立有效銜接機制,企業登記機關應及時將企業名稱登記情況回饋給企業名稱核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在審核時發現或者企業名稱核准機關提示該已經核准的企業名稱存在違反禁用規則情形的,應不予登記。

(四)試行自主申報:鼓勵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區,嘗試通過地方性立法途徑,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環節,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自負其責,建立申請人事先承諾、企業名稱糾紛事後快速處理、不適宜企業名稱強制糾正等法律制度。

四、強化名稱爭議調處,維護企業名稱管理秩序

(一)各地要積極嘗試建立企業名稱糾紛事後快速處理機制,積極發揮名稱核准與企業登記的聯動作用和信用約束手段,促進企業名稱糾紛的調解解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及時將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強制糾正。

(二)各地要完善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權利衝突解決機制,對於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發生爭議的,應根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依法處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負責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工作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

(三)對於被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應責令企業限期變更名稱,拒不改正的,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該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向社會公示,同時標注「**企業名稱已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企業按照要求變更名稱後,以變更後的名稱公示,取消標注。

五、加強組織保障,確保各項改革要求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

(二)認真清理企業名稱庫。

(三)做好系統開發和維護。

(四)廣泛宣傳引導。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