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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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東莞三友侵權北京三友

 

20168月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三友」)認為同行的東莞三友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三友」)未經授權,在同種商業服務網站中突出使用北京三友註冊商標,侵害了北京三友的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競爭,對東莞三友提起訴訟,要求東莞三友應立即停止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4個商標、消除影響、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因其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以下同)25萬元。

東莞三友主張:北京三友只是對其企業名稱進行過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對與其企業名稱相同文字的註冊商標並未進行大規模宣傳和推廣,所以註冊商標並不具知名度。東莞三友是合法註冊成立的企業,選擇「三友」這個名稱是出於公司股東對這個企業名稱的獨立理解,且也有其他同名的「三友」公司在先設立,所以東莞三友對其企業名稱依法享有使用權,屬於正當使用,不構成不正競爭,且也不存在突出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並未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東莞三友的確侵害了北京三友的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當競爭,判決東莞三友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一個月內必須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判決理由中,法院指出北京三友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上經過多年的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商業信譽,東莞三友與北京三友屬於同一行業,所提供的服務類別、方式、目的、對象等均相同,且北京三友的成立時間和涉案商標的註冊時間都早於東莞三友公司成立時間,顯見東莞三友在設立時應迴避而未迴避。雖然除了東莞三友外也有其他同名的「三友」公司成立,但屬於不同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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