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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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修改商標法允許一案多類

 

泰國商標法(the Thailand Trademark ActNo.3B.E. 2559修改了舊商標法B.E.2534的規定,允許一案多類(multiple-class),新法將自2018728日起生效,新商標法允許商標申請人在同一申請案中,就同一個商標指定使用於多類商品/服務。依據舊商標法,若申請人想在泰國就同一商標指定使用於多個類別,必須分別提出多案申請,每個案件審查程序各自獨立;但依據新法,申請人可以簡單地在同一案件中一次提出,簡省程序。

一案多類的申請比一案一類在審查程序上更有效率,因為一案一類只會有一個申請號、一個註冊號、一個申請日,也只有一個註冊日,所以在維護案件時可大量減省許多行政工作。如果要變更商標權人的姓名或地址時,一案多類也可以省下大量行政工作。

一案多類的缺點是:同一案件若其中一類審查時遇到困難,將導致整個案件延誤。若只有其中一類收到核駁通知,整個案件核准程序還是都會因此延宕,直到整個案件每一類都審核通過。因此,最好的辦法是:將可能會有核駁修正的案件單獨提出申請,其他沒有疑慮的類別同案申請。但若同案中的某一類已經收到核駁,則無法在審查中另外申請分案,所以申請人只能選擇刪除有問題的類別,或者耐性等待全案每個類別都通過審查。

申請商標另一個考量的重點是費用,官方對申請、註冊、延展收取的規費是按照商品/服務在每個類別指定使用的項目數量作為標準,所以一案一類和一案多類在費用上並沒有差別,所以一案多類最大的好處還是在於提升行政效率。 

泰國商標申請可以一案多類是正面的,提供申請人一案一類之外的另一種選擇。申請人可以從快速取得商標註冊、管理方便…等不同目的來決定是否採取一案多類的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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