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及申請書表
自2017年5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4章、第7章及第13章,並自2017年5月1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620031210號
二、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等書表及相關申請須知共15式,自2017年5月1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2017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612100980號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 配合專利法及施行細則修正優惠期相關規定,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不以申請時敘明為程序要件,爰修正旨揭專利相關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俾利申請人於申請時得於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勾選「□本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並載明公開事由、事實發生日期、檢附相關公開之證明文件。
- 配合專利面詢作業要點修正「專利面詢申請書」,爰增列「面詢依據之版本」、「面詢事項與說明」之欄位及「面詢申請應在專利案件審定前提出,且辦理面詢以1次為原則」之注意事項。
- 考量申請人於原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分割或改請後之申請案亦多會援用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爰修正旨揭相關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以設定分割或改請後之申請案援用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為原則,申請人如例外不援用始需勾選聲明事項「□本案不援用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以確保申請人之權益。另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案主張生物材料寄存者,亦請於聲明事項方格□本申請援用原申請案之生物材料主張內為標記,並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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