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總則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網站】
2017年3月15日中國大陸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值得關注的是:為貫徹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客體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
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是指權利人依法就知識產權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民法總則》在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對比現行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中的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均為新增內容。
由於網路快速發展,使侵權行為地和侵權人所在地均難以確定。大量的網路行為都是跨地域、跨國界的,而互聯網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管轄權未有定論,導致知識產權監管、舉證、制裁難度很大。這次民法總則對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的規定,凸顯了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也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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