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4月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下一頁
 



 韓國修正專利法2017年3月1日生效

 

韓國最新修訂的專利法於201731日生效,包括許多專利程序的重大變革,例如:

1. 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若為PCT案,則期限為PCT申請日起算);

2. 實施依職權再審查制度:如審查人員發現核駁理由,即使已准予專利,只要申請人尚未繳年費,仍可撤銷其原處分,並依職權開始重新審查申請案;

3. 新增處理非申請權人之申請案(misappropriated applications)的規則:如果專利權授予對象為非合法擁有者,主張擁有專利權的一方可直接請求移轉專利權(舊法則需提出專利無效之訴後再重新申請)。

韓國本次修法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此程序過去曾採行過,但在2007年廢除;韓國此次修法是參考日本,日本在2003年廢除核准後異議程序,20154月又重新實施。此新制度適用於所有201731日後核准的專利和新型案件。

韓國重新採用核准後異議制度的理由,是要提供一個讓第三方挑戰弱專利的額外途徑。現行韓國專利法有下列兩種程序來處理申請案或已核准專利權:

1. 審查中案件之第三方意見(third-party observations):可於申請案公開後至最終審定期間內任何時候提出。

2. 無效之訴:任何人可在專利核准後3個月內提出,相關利害關係人各方可在任何時間提出。

依據KIPO公布的研究報告指出,上述兩種程序已嫌不足,因為從請求審查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的時間已縮短至僅10個月,超過40%的專利是在公開前就已核准,如此將使第三方無從在審查程序中提交第三方意見,而且無效程序相對較為昂貴和費時,可能減低第三方的利用意願。

 新的核准後異議制度將不會取代無效程序,新制施行後會比照日本,兩種制度同時並存,但是只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無效之訴。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