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珈姿勢、舞蹈動作和運動系列歷程得申請著作權保護
2015年底瑜珈大師Bikram Choudhur嘗試以瑜珈姿勢的簽名序列取得美國著作權,但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urcuit)上訴失敗,不過此舉仍引起媒體關注。雖然國際著作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pyright conventions)不斷努力,但著作權保護本質上仍屬於國家內國法律問題,由各國法律規定決定。
2007年2月2日德國科隆高等法院(the Higher Regional Court of Cologne),案號:6 U 117/06,做出裁定:雜技舞蹈表演(an acrobatic dance performance)依據德國著作權法Sec.2 para.1 No.3原則上可被視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舞蹈藝術作品」(work of dance art),然而,如果表演超出一系列的身體動作且傳達了特定的藝術信息,才可能達到原創性需要保護的門檻。雖然這個裁定不代表可以將瑜珈動作擴大解釋到其他運動的系列歷程都做類似解釋,但是簡單的運動動作歷程顯然不能構成德國著作權法Sec.2 para.2所規定的「個人智力創作」(personal intellectual creations),所以不能受著作權保護。
在2012年6月18日的政策聲明中,美國著作權局認為「體育活動、運動和其他個人自主活動等功能性身體運動的選擇、協調或安排」(a selection, coordination, or arrangement of functional physical movements such as sports movements, exercises, and other ordinary motor activities)並非屬於美國著作權法作為舞蹈作品(choreographic works)受到保護的作品類型。然而,如果一系列的舞蹈動作和模式富有表現力連貫組合成的一個整體,可能會提高其原創性。
即使簡單的瑜珈動作或運動歷程在大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無法達到原創性的最低門檻,但將這種例行程序的個人動作照片彙整或拍攝影片再加上敘述,則可能可以享有著作權,運動品牌也可以透過其培訓教練的教導慣例或品牌授權給健身中心而獲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