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司法解釋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網】
(編按:中國大陸將「核准」稱為「授權」,本文全文使用中國大陸用語)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11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授權確權規定》)相關內容,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授權確權規定》,本規定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複審、商標不予註冊複審、商標撤銷複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複審等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近年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數量增長迅速,近兩年來增幅更為驚人。據統計,此類案件自2001年商標法修正後納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範圍,從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商標授權確權行政一審案件2,624件,而2013年該院受理的一審商標行政案件達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年受理一審案件7,545件,其中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5,501件,約占其一審案件的73%。
此類案件不僅數量大,而且社會關注度高,所涉及的商標法條文眾多,對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出了很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工作,在2010年發佈了《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0年意見),釐清了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對司法實務有積極的指引作用。《授權確權規定》是在2010年意見的基礎上,吸收了該意見中的部分重要條文,另針對司法實務中仍然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深入調研、多方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
《授權確權規定》於2013年列入司法解釋立項計畫。在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廣泛徵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意見,聽取了專家學者、律師、代理人和企業代表等的意見,並透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梳理、歸納、吸收這些意見的基礎上,對條文草案進行多次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通過了該司法解釋。
二、主要內容
《授權確權規定》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範圍、顯著特徵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內容,明確釐清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務中的難點問題。以下對條文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一)根據商標法的立法本意,釐清法律條文之間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
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涉及到商標法多個條文,明確各條文的含義,釐清條文之間的界限,對於準確適用法律意義重大。例如《授權確權規定》第3條規定,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標標誌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對於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並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誌,如果該標誌作為商標註冊可能導致損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於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對於該兩項條文的適用進行了區分。在「中國勁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訴爭的商標標誌雖然包含了我國國家名稱,但可以清晰識別為「中國」、「勁」和「酒」三個部分,整體上與我國國家名稱並不近似,所以不屬於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一)項所指情形。但是,國家名稱是國家的象徵,隨意將其作為商標的組成要素進行商業使用,可能損害國家尊嚴,屬於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又比如,《授權確權規定》第5條和第24條分別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八)項的「其他不良影響」和第44條第1款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做出了規定,明確其分別適用於「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極負面影響」和「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對於僅僅損害了特定民事權益的,不屬於該兩條涵蓋的範圍。在「海棠灣」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號行政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中爭議商標的申請人在多個類別上註冊「海棠灣」商標,以及沒有合理理由大量註冊囤積其他與海南省著名景點有關的商標的行為,並無真實使用意圖,不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註冊秩序,屬於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其他如《授權確權規定》第15條、第16條,分別釐清了商標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及第2款規定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均體現了儘量劃清條文之間界限的精神。
(二)宣導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在先權利,遏制惡意搶註,維護商標申請和授權的良好秩序
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是市場主體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維護商標領域的良好秩序對於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以及促進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至關重要。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7條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授權確權規定》在對商標法具體條文的適用上充分體現了該立法宗旨,體現了保護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搶註商標的一貫司法導向。
比如商標法第15條第1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註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實務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與其有密切關係的其他主體,比如近親屬,或者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等來搶註商標。如果此種情形不能按照商標法該條款受到規制,將導致該條款極易被規避,明顯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符。《授權確權規定》第15條第3款明確「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等特定身份關係的,可以推定其商標註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審理。」即在此情況下將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的商標申請人視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充分發揮該條款制止搶註的功能。「新東陽及圖」(【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7號案】)案反映了這個問題。
又如,商標法第32條關於保護在先權利和禁止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是體現誠實信用原則、遏制惡意搶注的重要法律依據。《授權確權規定》從第18條到第22條均是對商標法第32條所規定的在先權利在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的規定。第18條總體表明在先權利是一個開放性的規定,既包括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在先權利,也包括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然後分別對在先著作權、姓名權、企業名稱權益等以及角色形象等的保護進行了規定。
比如涉及姓名權的問題,姓名權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一項權利,商標領域主要涉及的是未經許可將他人姓名申請註冊為商標並進行使用的行為,《授權確權規定》第20條第1款從「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係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角度,認定了對姓名權的損害。對於實務中出現的並非以自然人的戶籍姓名,而是以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來主張姓名權的,該條第2款規定,「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並依照第1款規定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是否對其構成損害。我院最近審結的「喬丹」(【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號行政判決書】)案件所明確的相關標準,既是對法律規定的準確適用,也是對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準確闡明。
(三)以現行法律規定為基本原則,關注產業發展的最新動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關於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的保護也是實務中非常受關注的問題。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名稱、角色名稱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對於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角色名稱而言,其知名度會帶來相應的商業價值,權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構成可受保護的一種合法權益。司法實務中已經對如「邦德007」、「功夫熊貓」、「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稱或者角色名稱給予了保護,表明了法院宣導誠信經營、平等保護的司法態度,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在具體的適用標準上,由於法律規定尚不明確,也導致司法實務中適用標準的不統一。
在總結實務經驗並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授權確權規定》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上述規定,我們將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關利益,納入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既從現行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出發,也對著作權相關產業的發展予以適當關注。大家可以參考「邦德007」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行終字第374號行政判決書】)。
值得指出的是,對於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的保護要慎重把握「度」的問題,既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妨礙社會公眾對社會公共文化資源的正當使用。據瞭解,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目前對涉及此類問題的案件有事先報備的要求,也是便於瞭解情況和統一掌握保護的尺度和條件。
(四)遵循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特點,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功能,加大實質性解決糾紛力度,提高商標授權確權效率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是作為行政案件審理的,但是由於此類糾紛,特別是商標不予註冊複審和商標無效糾紛,更多是當事人之間就商標能否授權或者是否應當無效而產生的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居中裁決,其性質更類似於準司法裁決而非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點。
《授權確權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範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這既表明了此類案件的特點,也體現了充分發揮司法主導作用,減輕當事人訴累,強化人民法院實質性解決糾紛,避免程序空轉和迴圈訴訟的總體思路。
因為受制於目前行政訴訟的框架,人民法院無法在行政訴訟中直接認定商標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決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導致迴圈訴訟的出現,影響授權確權效率。尤其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完全依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的裁決,其事實上是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並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九)項「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情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故《授權確權規定》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於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當事人對於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然,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決引入了新的事實或者理由,則不適用該條。
提高商標授權確權效率是2013年商標法修改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也一直在強化實質性解決糾紛,這也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加大司法審查力度,對於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盡可能在實體上給出回覆,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續裁決以明確指引。《授權確權規定》的相關條文均體現了上述精神。
另外,《授權確權規定》還明確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涉及的若干重要法律問題的審理標準,比如關於混淆可能性的判斷,以及商標標誌著作權權屬判斷等問題。《授權確權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總結審判實務經驗、完善商標授權確權法律適用標準的重要舉措,該司法解釋的頒佈,有利於進一步形成良好的商標申請和註冊秩序,宣導誠實信用、正當競爭的理念,有利於充分發揮商標和品牌在創新趨動,提高國際競爭能力,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