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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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為最不發達國家建立技術銀行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聯合國大會20161223日通過了為最不發達國家(LDC)建立聯合國技術銀行的決議,旨在加強LDC科學、技術和創新能力(包括優化管理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銀行」。

技術銀行由已認捐100萬美元的土耳其主辦,地點位於Gebze,希望能招納1015名員工,預計於2017年開放,但取決於融資情況。資金來自成員國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自願捐贈,包括私營部門和基金會的捐贈。前35年的初步預算為34千萬美元,即將成立的理事會將進一步闡明費用明細。LDC也需要再與其發展夥伴討論費用問題。

LDC的科學、技術和創新需求很大,《技術銀行憲章和戰略計劃》為此設定了宏偉的目標,指示性預算就是根據此一事實預估的。儘管謹慎編列預算很重要,但指示性預算旨在確保35年內所有LDC在不同程度上落實「效果佳、影響深」的活動。

LDC高級代表表示:「若不落實科技和技術基礎,世界上最貧窮的國家不能消除貧窮、實現強大的可持續發展或增強抵禦能力。為了跨越不同的發展階段以實現《伊斯坦布爾行動綱領》和2030議程的目標,它們需要有效使用技術。」

13個成員組成的理事會將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包括足夠多的LDC專家,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其中一名成員將由主辦國批准,還有一名成員則代表聯合國秘書長。WIPO總幹事等許多機構的代表則將被長期邀請作為理事會會議的觀察員。

戰略計劃指出,技術銀行由至少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科學、技術和創新支持與能動機制(STIM),旨在幫助LDC和其他國家加強能力建設,吸引外部技術,培養本土研究與創新並將其投放市場。第二部分是智慧財產權銀行,旨在幫助LDC建立國家和地區性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相關條例。

戰略計劃同時指出:「智慧財產權銀行將以自願和相互商定的條款和條件為基礎促進技術轉讓,同時,將幫助LDC更快融入有利的全球智慧財產權體系和技術市場中。」「智慧財產權銀行應成為LDC智慧財產權持有者和相關行為者之間的樞紐,促進包含所需技術在內的智慧財產權的獲取與使用。智慧財產權銀行還將幫助LDC利益相關者發現、獲取和使用不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技術。」

關於智慧財產權銀行的部分,並沒有明確說明它將如何協助本地創新為當地人民帶來受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是說:「STIM和智慧財產權銀行的項目與活動是互補的,將綜合進行規劃與實施。事實上,利用新的可用技術與本地行為者吸收和將該技術納入本地環境的能力密不可分。」這似乎強調的是吸收外部技術問題。

20161223日的決議指出,聯合國大會「敦促聯合國系統和其他相關國際和地區組織協調支持技術銀行和相關活動的運作,同時尊重智慧財產權相關協議的條款」《技術銀行憲章和戰略計劃》中的五大主要目標中的兩個目標都涉及智慧財產權。第一個目標是:「加強LDC的科學、技術和創新能力,包含發現、吸收、發展、綜合和擴大技術與創新部署能力(包括本體技術與創新),以及處理和管理智慧財產權問題的能力。」另一個目標是:「推動LDC發現、使用和獲取相關技術,促進技術向LDC轉讓,同時尊重智慧財產權,培養LDC國家和地區有效使用技術以實現轉型變革的能力。」

3年的工作計劃包含數十個行動,涉及科學、技術與創新政策以及能力建設、轉型變革所需的技術需求評估以及數位研究獲取與網路。技術需求評估指出,科學、技術和創新審查將「提供如何與捐贈者、聯合國機構和國際組織交流的專業知識,闡述LDC的優先需求,準備提案,與智慧財產權支持的提供者進行溝通」,同時還呼籲尋找加強研發基礎設施建設的機會。為了讓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放心,戰略計劃指出:「技術銀行的任何活動和項目不得侵犯任何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推動和促進技術轉讓應以自願達成的條款和條件為基礎。」

技術銀行計劃對一批LDC試點國家實施一系列基本的科學、技術和創新審查。科學、技術和創新審查應與聯合國貿易和發展大會(UNCTAD)以及聯合國科學、教育以及文化組織(UNESCO)聯合組織,審查後形成範式,再對技術需求評估進行審查。該計劃指出:「科學、技術和創新審查或技術需求評估審查應明確每個LDC的技術差距以及優先需求,以此為出發點,制定一個符合各個LDC參與國的連貫綜合戰略。審查包括制定強化政策與措施以改進國家和地區技術能力和鼓勵創新的建議,詳細評估接受研究的LDC的重要領域。」計劃規定了技術銀行的完整審查和評估程序,其中之一是3年後秘書長將發佈一份報告。 

技術銀行的主張自2011年實施《伊斯坦布爾行動綱領》以來就得到聯合國最不發達國家、內陸型發展中國家和小島型發展中國家高級代表辦公室(UN-OHRLLS)的支持。一旦技術銀行投入使用,OHRLLS的主要任務是支持技術銀行理事會中代表聯合國秘書長的職員的工作。技術銀行則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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