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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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加收超項費自2017年4月1日起生效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s,簡稱IPOS)公告:自201741日起將降低智慧財產保護的相關規費,但將加收超項費(excess claim fee)。凡201741日起向IPOS提交的專利審查請求,包括根據對應申請案/檢索結果的審查請求,及支付核准費的請求,如果claim超過20項,都需要支付超項費,超項規費為新幣40/項。

若獨立項在20項以內,沒有特別限制的規定,雖然多個獨立項可能偶爾會導致實審時因為欠缺簡潔性而遭核駁。但對IPOS來說,加收超項費有助於減少專利審查委員的負擔。IPOS統計發現:專利申請平均大約是18claims,所以不期待每一件專利申請案都會收到超項費,但是這可能會對化學或生物技術發明相關案件的申請人有較大的影響。

在實審作出決定前,申請人可以隨時向IPOS請求自願修正,所以申請人在請求實審前最好能考慮進行初步修正,以便在必要時減少超項費這類費用。尤其是IPOS接受多項附屬項,多項附屬項還可以指代其他多個附屬項。因此,應該考慮利用這種claim的寫法來覆蓋特徵的重要組合(important combinations of features),或覆蓋次要發明實施例(secondary inventive embodiments)。

此外,在可能的情況下,還可以考慮用Markush-style方式撰寫,以減少獨立項的總數,這作法對化學發明案特別有用。

如前所述,超項費將支付2次:一次在請求實審時,另一次是在核准時;但是在核准時加收的超項費只適用於超出請求實審時已經付過的那些claims的範圍。例如:在審查期間因為修正導致增加claims,那麼核准時的超項費則只有對那些請求實審修正後才增加的claims要額外收超項費。因此,申請人在修正說明書claims時,必須特別注意。 

此外,如果選擇依賴外國相應專利在新加坡進行補充審查(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在請求補充審查時則不需支付額外的超項費,但在核准時超項費相關規定則仍有適用。因此,在請求補充審查時仍有必要考慮提交減少claims,而這可以透過組合附屬項或取消不太重要的claims來達成。然而,根據補充審查結果,法律要求在新加坡提交審查的claims實質上要符合外國專利核准的範圍。因此,雖然可以修正以減少claims的數目,但必須確定修正後的claims仍然必須符合補充審查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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