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2月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下一頁
 



 印度高等法院判決德里大學複印課程講義屬於合理使用

 

德里高等法院司法部長(the Division Bench of the Delhi High Court,德里高等法院以下簡稱DB2016129日公布:被擱置的「The Chancellor, Masters & Scholars of University of Oxford & Ors versus Rameshwari Photocopy Services & Ors」一案恢復審理,並釐清了其中的兩個重要爭點。但DB仍未核准出版商請求的臨時禁令(interim injunction),原則上允許被告繼續印製並販售受著作權保護的複印課程講義(course packs)。

ü   訴訟背景

2012年包括牛津大學出版社、劍橋大學出版社、泰勒&法蘭西(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and Taylor & Francis)等在內的5家有名出版商,對Rameshwari複印公司和德里大學(Rameshwari Photocopy Services and the University of Delhi)提出訴訟,主張因為被告摘要了出版社的某些出版物並編輯印製成課程講義販售給學生,構成侵害著作權。

2016916日德里高等法院的獨任制法官判決:被告未侵害著作權,駁回訴訟,理由是被告的行為屬於印度1957年著作權法第52(1)(i)規定的合理使用。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ü   德里高等法院的判決(Division Bench’s Decision

DB判決仍著重對印度1957年著作權法第52(1)(i)規定的解釋,認為某些行為不被視為侵害著作權,特別是「允許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或學生複製任何作品」。

ü   何謂「合理使用」

在考慮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問題時,DB認為除非法規明確排除合理使用,否則「合理使用」這個要件必須在每個具體情況中進一步涵攝解釋。由於立法機關並未明確地將合理使用作為不構成侵權的條件,所以必須在該條款中加入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則,進一步來說,使用的目的將決定什麼是合理使用。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合理地用於教育目的的範圍內,屬於合理使用。無論是定性還是定量,資料的使用範圍並不會影響利用行為是否被視為合理使用(編按:重點是「使用目的」而非「使用的量」)。此外,法院還駁回了著作權法第52(1)(i)「合理使用」在美國判例的適用,理由是「合理使用」的測試在美國有法源依據,但不適用在印度。

實際上,DB認為只要複印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是為了教育目的,那麼這個複製行為就是被允許的,因為這就等於「合理使用」,且無論是只複印一部分的受著作權保護資料或是整本複印,都屬於「合理使用」。

ü   何謂「教學過程」

此外,為了確定上述課程講義的編輯複印工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52(1)(i)的範圍,DB還定義了「教學過程」和「複製及出版」。

DB的解釋是根據Longman Group Ltd vs Carrington Technical Institute Board of Governors (1991) 2 NZLR 574一案的判決內容,特別是關於「教學過程對教師而言至少包括在正式上課之前的所有相關準備工作,對學生而言至少包括在上課結束後的複習工作,只要講義的複製是教學過程的一部分,且是在教學過程中產生的,那麼它通常就屬於合理使用。」在這個基礎上,DB認為「教學過程」具有廣泛的意義,不僅限於教師在課堂上的講解,還包括給學生上課資料的所有準備工作,都屬之。DB認為無論把「教學過程」當成是名詞或動詞來解釋,結論都一樣,應該從寬解釋。

ü   出版和複製(publication and reproduction

DB將他們對「出版」和「複製」的解釋,與獨任制法官的解釋進行了比對,DB認為「出版」必須有「獲利」的主觀要件,實際上可能不是真的可以賺到錢,但是「出版」有目標讀者的設定。此外,DB認為「複製」一詞包括複數,所以根據著作權法第52(1)(i)允許複製。本案情況複製用在教學過程中,所以使用著作的情況並不具有獲利的要件。

ü   其他爭點

至於上訴人主張被告利用著作的行為對著作權作品的市場有不利影響的論點,DB認為使用課程講義的學生實際上都不是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客戶,因為他們不可能每科上課都買30-40本書。

為了解決教學過程中複製著作只有教師和學生可以免責,其他人第三人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第52(1)(i)的問題,DB司法部長認為教師和學生都不能在教學過程中購買影印機和在教室裡進行複製。但DB認為教師和學生就算透過「第三人代理」來複製著作也沒關係,因為法條規定的核心仍然是保護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得合理使用。

此外,有一位上訴人主張被告透過準備課程講義來賺取利潤,DB則認為事實上被告並未獲利,而是取得複印文件合理的通常利潤。

DB不認為被告製作課程講義有任何需要被「機構制裁institutional sanction」的必要,因為德里大學的任務在制定課程後就結束了,確定和選擇哪些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作為課程講義的是老師。

關於印度違反作為TRIPs協定和伯恩公約締約國的義務,DB堅持認為前述二協議允許締約國制定自己的內國法律,印度有權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傳播知識。

ü   結論

DB恢復了訴訟的進行,並提出2個爭點:

1. 課程講義中包含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否合理?

2. 是否允許複印整本書?

DB最後並未核准原告出版商主張的臨時禁令,而是指示被告Rameshwari複印公司保存其編輯複印提供的課程講義內容,Rameshwari可以在訴訟未判決前繼續提供其服務,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製作課程講義。

有一部份學者和學生贊同DB的判決,認為這判決能讓印度學生獲得更好的教育。但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DB未能平衡出版商和學生之間的利益,或許用頒發「許可證」的方式處理課程講義可能是更適當的方法。DB的判決是否會導致著作權保護後門大開,在教育的旗幟下公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未來值得觀察。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