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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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設立新的專門上訴法院可審智慧財產權案件

 

泰國於2016101日設立新的專門上訴法院,改變了原本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架構,新的審級為三級制度,提高了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的合理性、專業性、效率和速度,也能減少泰國最高法院的待審案件量,並使泰國人民更容易將智慧財產權紛爭交由法院透過訴訟解決。

2015124日泰國皇室頒布了「設立智慧財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及智慧財產權和國際貿易程序法」(the Ac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ourt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Procedure (No.2) B.E. 2558),依此設立了一個新的專門上訴法院,該法院的管轄權涵蓋了一審法院,亦即智慧財產權和國際貿易法院(以下簡稱「IPIT法院」)的上訴案件。

201677日泰國皇家法令頒布專門上訴法院開始受理案件日期為2016101日。在前述的專法通過前,來自IPIT法院的所有上訴案件都由上訴人直接提交最高法院的一個特別部門,由該部門做最後裁決。然而,前述專法施行後,上訴案件將統一先送到專門的上訴法院(the Specialized Appeal Court),對於某些特定案件,則規定得將專門上訴法院的裁決再送到最高法院,如此一來架構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三級司法結構。

2016101日後對IPIT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都不再送最高法院審理,而是直接送交專業上訴法院。一審法院的上訴是基於一個權利保護的概念和程序,上訴人有提出上訴的權利。但針對專門上訴法院的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則不是以權利保護為基礎,因為上訴人在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前必須先獲得准許。增加了一個新的司法機構層次,以及要先得到最高法院同意才能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程序要求,使智慧財產權上訴程序和契約糾紛等其他類案件的上訴程序一致。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基礎規定在泰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要件如下:

ü   爭議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

ü   專門上訴法院對法律的解釋與最高法院提出的先例不符;

ü   專門上訴法院的判決涉及對沒有先例的法律論點作出解釋;

ü   專門上訴法院的判決違反另一法院作出的最終裁決或命令;

ü   審議所要求的上訴將有助於擬定法律解釋;

ü   最高法院院長可能同意接受的其他重要理由。

泰國三級上訴法院的架構將加速作成有關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最後決定,大多智慧財產權案件在專門上訴法院就進入最終審。過去許多智慧財產權案件都要透過最高法院程序進行,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此外,最高法院現在只接受具有法律重要性爭議的案件(所以上訴並非上訴人的一種權利保障),這類案件在過去,都是將上訴視為一種權利而提交最高法院的。

新的三級上訴法院結構及接受對最高法院最後上訴的新標準,可以加速和簡化程序,以減少最高法院的工作量,使最高法院能集中注意審理極為重要的案件,使企業主能更清楚了解其商業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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