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TTAB自2017年1月14日起實施新規則
美國商標評審上訴委員會(The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簡稱TTAB)自2017年1月14日起實施新規則,適用於所有訴訟程序,包括:異議(oppositions)、撤銷(cancellations)、併存(concurrent use),及未決或2017年1月14日後提起的之單方上訴(ex parte appeals)。新規則有下列不同:
ü 發現(Discovery)和審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s)
要求提供的文件副本每次上限75份,書面詢問(interrogatories)份數上限也是75份,新規則將與美國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簡稱FRCP)和聯邦證據規則在發現程序的規定一致。
在發現程序最大的改變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盡早依發現程序的規定提出相關書狀,以便對造能及時相應提出答辯或補充,以便雙方能透過程序朝真實邁進。修改此規則的目的在使發現程序能更有效率地進行,且在發現程序結束前能完成調查並有所收穫,以降低對方在發現程序未落實相關規定的不確定性,因為雙方不能等到發現程序的最後一天才來完成相關要求。
ü 證言(Testimony)
依據新規則的規定,提交證人證詞將更容易。新規則修改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只允許當事人現場提供證言(live depositions);但新規則改為雙方可以透過宣誓,單方面提交證人證詞,但若對方希望交叉審查(cross-examine)證人,那麼證人就必須親自出庭。
雖然這新規則能降低雙方當事人提出證人證詞的成本,更方便也使法院審判程序更有效率,但這種規定並未使TTAB程序和FRCP程序一致。在最高法院B&B Hardware, Inc. v. Hargis Industries, Inc., 135 S. Ct. 1293 (2015)的判決則認為:TTAB程序的結果在聯邦法院有拘束力,只要TTAB的裁決和區法院實質上用途相同,就可以用來排除類似的爭議。
ü 服務與電子申請
根據新規則,所有向TTAB提出的申請都必須透過其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demark Trials and Appeals,簡稱ESTTA)提交,除非經過USPTO局長的特別同意。雖然目前已經廣泛使用電子申請,但新規則將使電子申請具有強制性與統一性。此外,所有TTAB的申請和其他紙本文件都必須用email方式再提供電子檔給對方,不再允許只透過紙本郵件寄送。由於不再需要紙本郵件寄送的在途期間,所以TTAB正在研擬刪除透過郵件提供答辯的5天期間規定。
此外,新規則將把提出異議或請求撤銷的通知義務從原告轉移到TTAB,TTAB將透過案件的電子申請系統(the Board’s electronic case filing system)、TTAB查詢系統(Inquiry System,簡稱TTABVUE)的連結提供相關訊息。這也可以節省上訴和其他文件的交流成本,並提高效率,若有任何技術困難或特殊情況,雙方可以協議其他的文件交流替代方案。
TTAB新的規則在許多方面將簡省很多程序,但因發現程序的最後期限屬於訴訟程序的前階段,因此發現程序的相關費用可能只是前期費用,在當事人透過提案解決問題前就已經發生而必須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