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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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商標之註冊與使用同意書

 

申請加拿大商標註冊時,若另有相似或在先使用的商標時,得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與使用同意書供審查委員參考。而審查委員對同意書的意見,對商標是否准予註冊,有絕對性的影響。

若申請商標註冊時已有近似前案,申請人取得前案商標權人同意並簽署了註冊同意書提呈商標局,審查委員仍得駁回後案的商標申請,雖然各方當事人已經協調處理了市場的現實情況,但若兩個商標構成近似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此時公共利益仍應優先考慮,所以審查委員必須確信:即使有同意書,商標註冊申請仍需滿足全部的商標註冊要件。

商標實務手冊(The Office Practice Manual)規定:審查委員在涉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有重疊的情形時,通常不得給予優惠,所以不能因為有同意書,就直接准予註冊。如果申請人提呈同意書,內容除了要有商標權人同意申請人申請系爭商標的聲明,還必須儘可能含括以下具體內容:

1.       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程度的區別性,所以在商業過程中不可能透過相同的貿易管道進行交易,各商標所有權人在使用商標操作過程中不會重疊,個別商標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必須明確。

2.       由於商標將在市場中同時使用,所以絕對「不會有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3.       當事人雙方將盡其所能,避免商標在市場上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4.       兩個商標在市場上已經有一段時間並存,並無任何已知的混亂。

實務上,審查委員只會在「商標可註冊性」問題完全沒有疑問的前提下,同意商標註冊。若有任何不確定性,審查委員寧可先予以核駁,再請申請人答辯補充說明。

此外,商標申請人一旦提呈同意書,這份同意書將永久留下記錄,且不得撤回。因為這份同意書將影響商標准否註冊,所以即使事後簽署同意書的前案商標權人已經和後提出的商標申請人關係惡劣,希望撤回同意,也不可能。所以簽署同意書時務必仔細考慮,未來若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對簽署同意書的一方也會有極不利的影響。 

有鑑於此,加拿大商標實務上即使兩個普通商標同時存在,前述情況有「同意書」商標局核准註冊的情形也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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