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7/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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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著作權局自2016年12月1日起
採避風港強制登記系統

 

2016121起,美國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接收並儲存外部用戶生成內容之服務)強制線上註冊登記指定代理,以接收著作權人發出的侵害著作權通知。這個線上註冊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取代了過去網路服務業者要向美國著作權局提供紙本文件的規定。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登記,將導致其無法享受避風港免責。

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美國1998年的《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法案),也有人稱為「避風港原則」(Safe Harbor)規定,必須強制登記指定代理,當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連結服務時,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可以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的連結,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初美國規定避風港原則,主要是為了網路發展,考慮到有些類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能力事先對他人上傳的作品進行審查,而且事前不知道且不應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在著作權人通知的情況下,得對侵權內容進行移除,也就是「通知+移除」。如此一來可以減少提供網路空間、搜索連結類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之經營成本,有利這些網路企業的發展。

這次美國新的避風港強制登記系統是可檢索的(searchable),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每三年更新一次註冊,但更新註冊時大幅降低註冊、修改或更新的費用。到期前美國著作權局會提前通知有登記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更新。

DMCA法案所謂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其實有四類:

1. 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的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面幾種過程中之中介及站時儲存。

2.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的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的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3.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機會。

4. 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的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舉例而言,像You TubePinterest這類知名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就是接受任何第三方用戶生成內容並儲存的網站,也是要適用這次新制的對象。按新的規定,這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指定代理的連絡資料在其網站上公眾可見的位置,以便公眾發現侵權問題時能通知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移除或停用。

2016121起,You TubePinterest這些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必須使用美國著作權局新的線上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登記指定代理,每次指定費為美金(以下同)6元。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隨時修改指定的代理人。如果沒有在著作權局線上登記或維持註冊代理,會影響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法主張豁免權。

先前網路服務提供者若有向著作權局提交紙本表格文件,也必須在20171231日前使用新系統重新註冊。若以前未曾註冊過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則可直接用新系統註冊登記。著作權局開發這套新系統,因為現行紙本系統中包含了大量過時的指定及已經停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資料。 

要使用新系統,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先在著作權局網站免費先建立一個註冊帳戶,用來登錄系統並註冊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其指定代理。註冊時網路服務提供者要選擇一個登錄ID,並設定12個字的密碼,提供姓名、職位、職稱、組織、地址、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等相關資料,要有提供者的主要和次要聯繫人,以便作為著作權局的窗口,並收到自動生成的確認電子郵件和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可以聘雇第三人,例如律師事務所或管理公司,來負責管理維護其避風港強制登記系統代理人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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