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6/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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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的標準必要專利及公平合理非歧視條款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是標準規格中被揭露,且必須用於符合技術標準之專利。一般來說,目前對產品規格,多半是邀請上下游供應鏈成立標準制訂組織作為共同溝通平台,然後再共同制定「工業標準規格」,未來產品則遵照此一規格製作,以達到通用、擴大市場、利益共享的效果。在產品尚未成熟、規格尚未制定前,各標準的提案人只好想盡辦法使自己的規格被組織採納,但如此一來可能提出的規格受到專利權涵蓋,導致任何人實施標準規格都要「與相關專利權人授權協商」,也就是發生俗稱的「規格綁架」(Hold-Up)。

各標準制訂組織為了避免「規格綁架」的問題,會在組織的規範下制定專利政策,目的在落實標準規格技術能普遍為社會大眾所使用。而這些專利政策原則上不外乎:
ü   在標準規格草案制訂前,會員必須積極聲明自身與所提出的標準規格相關的專利案;
若刻意不揭露,可能會被認定為惡意隱瞞。
ü   為了消除標準制訂組織會員彼此間的專利屏障,納入標準規格的相關專利,必須要授權給標準制訂組織的會員或採用該標準的廠商。
藉由公開專利,使標準制訂組織的成員能有償或無償相互授權,且藉由共同實施標準,以擴大市場占有率。一般專利揭露範圍通常是已核准(Issued)、公開(Published),且涉及與施行該標準規格相關技術的必要專利,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就是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簡稱FRAND),也就是對所有被授權人必須一視同仁、非歧視性待遇,對標準組織的會員應採取公平、合理、無差別的授權方式。某些標準規格制訂組織為了讓規格能迅速被採行,快速擴大市場規模,採取無權利金的政策,也要求對參與的會員須按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的免費授權(Royalty Free,簡稱RF)。
印度近年在標準專利議題有數起案例,其中有易利信(Ericsson)控告印度手機大廠Lava產品侵害其2G/GSM及3G/WCDMA等共8項無線通訊技術相關專利。印度法院2016年就易利信對Lava應如何支付使用其無線通訊必要專利(SEPs)的授權費用訴訟,做出判決,6月21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對Ericsson v. Lava一案,裁定同意就易利信FRAND標準必要專利受侵害,發布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禁止被告Lava在該案判決終結前,不得繼續製造販售及進出口其侵權手機產品。法院認定:
  1. 被告Lava蓄意拖延協商,所以並非有意獲得授權;且
  2. 原告易利信提供給Lava之授權條件,在與過去其他授權案例比較後,符合FRAND授權原則。
在本案中,法院判斷是否核發臨時禁制令的主要考量,是系爭專利是否具備易利信所稱的標準必要性,及雙方FRAND授權協商內容。2015年3月Ecrisson v. Intex一案法院判決易利信勝訴,易利信可獲得合理權利金賠償;所以本案被告Lava極力避免法院將二案產生聯想做類似處理,因此Lava主張易利信系爭專利未能建立標準最終技術規格。
然而,Lava卻仿照Intex的做法,向印度競爭委員會(CCI)提出對易利信主張反壟斷,向地方法院提出易利信必須履行FRAND授權義務且不可撤銷授權的確認之訴。在此訴訟中,Lava的主張竟然和在德里高等法院的主張相反,承認易利信系爭專利是SEP;而承審法官也並未認定Lava在地方法院確認之訴提出的矛盾主張毫無根據,不過最後根據書面證據和專家證詞,仍證明易利信系爭專利具備標準必要性。
再看德里高等法院,易利信和Lava在2011年的SEP授權協商,Lava在易利信已提供所有必要文件資訊的情況下,仍持續要求易利信提供專利相關技術文件,構成蓄意拖延協商,並藉此來避免支付授權費用,所以Lava並非真正有意願獲得FRAND授權。
德里高等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過去易利信曾蓄意隱瞞高通(Qualcomm)已就兩項系爭專利(3G標準必要專利)支付權利金一事,但法官認為易利信和高通授權協議所涵蓋專利範圍有限,所以不應為此而禁止易利信再授權其他下游廠商。
從前面提到的幾個判決看來,印度法院對當地企業使用易利信SEPs的判決一致,沒有不同見解,這對未來CCI判斷易利信是否有濫用優勢地位並違反市場競爭規定的調查結果,可能也有影響。
印度有關SEP涉訟的案件,最早是2011年易利信主張Kingtech Electronics侵害其AMR Codec的SEPs。除了上述易利信和Intex、Lava的SEP訴訟外,還有Micromax向CCI主張易利信收取過高的專利權利金,因為沒有其他替代技術。CCI認為FRAND主要是為了避免專利規格被綁架及權利金門檻過高,同時也提出專利規格綁架將損害技術之間選擇的競爭過程,從而提出標準制訂活動須完整考量作為結論。若專利技術的所有權人未能將專利公開揭露給標準制訂組織,隨後在實施該標準時需要獲得其專利技術,就可能發生專利規格綁架。CCI認定易利信被主張專利權利金過高且具歧視性,因為涉及的是下游產品價格的百分比,而不是GSM或CDMA芯片價格的百分比。後來易利信在德里高等法院對CCI的裁定提出不服,高等法院已經禁止CCI對該案下發任何最終命令。
此外,還有Intex Techs認為易利信就相同技術,對不同用戶收取不同的權利金,違反FRAND。CCI認為易利信構成濫用其支配地位,命令進行調查。
易利信在2G、3G和4G網路技術及行動電話方面擁有多項專利,其中大部分是SEP。易利信曾試圖和Micromax在2016年11月和Intex就FRAND條款談判專利授權協議,但未能成功;隨後易利信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張Micromax和Intex製造的產品侵害其專利,且易利信有權獲得SEP的權利金。法官已裁定Micromax需支付臨時權利金,直到訴訟確定為止。Micromax和Intex均提出答辯,CCI則裁定易利信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為易利信要求Micromax和Intex支付的是不公平的權利金,因此易利信的做法是帶歧視性的,違反了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印度為了確保技術持續增長,領先技術的公司必須在FRAND的前提下通過SEP,如此一來專利權人的權利也可以獲得保障。因此,在SEP相關的爭議中,法院必須在不損害任何一方的情況下確定費率,並平衡創新者和廣大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印度相關訴訟後續發展,值得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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