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公布新專利法過渡期間
專利年費繳納問題
印尼2016年有關專利的第13號法律(以下簡稱「新法」)公布後,印尼專利局隨後又發布了一份通函(Circular Letter)No. HKI.3-08.OT.02.02,說明有關新舊法律過度時期年費繳納的相關問題。
- 在新法頒布日期(2016/8/26)前就到期且尚未支付的年費,繳納程序、計算方式和相關處罰根據2001年專利第14號法律第114條規定(以下簡稱「舊法」)處理。
- 在新法頒布之日後才到期且尚未支付的年費,繳納程序、計算方式和相關處罰依據新法第126條處理。
- 在新法頒布日後到期的年費、2016/8/26至2016/12/30間到期的年費,專利權人得在該年度付年費;2016和2017年未付的年費亦同,但必須在2016/12/30前支付。
- 若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第134條(1)的規定不支付c點所述的年費,相關專利將被視為過期無效。
以具體情況舉例說明過渡期間年費如何繳納:
A.專利申請日為2013/4/1,授予專利權日期為2016/8/25:
授予專利權日期為2016/8/25,在第4年的保護期限內,第一次年費保護期間是2013/4/1至2017/3/31,根據通函的規定,年費最遲必須在2016/12/30前繳納。
至於後面的年費,保護期間2017/4/1至2018/3/31,則必須在2017/3/1,也就是申請日周年的前一個月繳付。第6年年費,最遲則需在2018/3/1(也是申請日周年的前一個月)前繳付。
後面的年費,專利局都把1個月用30天(日曆日)來計算。
B.專利申請日為2011/4/1,授予專利權日期為2014/1/5:
關於第1年和第4年的年費,依據14/2001法律規定處理:第一次繳納年費,涵蓋第1年到第3年,保護期間是2011/4/1-2014/3/31,最遲需在20151/4前繳納(依據舊法規定)。
第4年年費保護期間為2014/4/1-2015/3/31,最遲需在2016/1/5前繳納(依據舊法規定)。至於第5年年費(保護期間為2015/4/1-2016/3/31),和第6年年費(保護期間為2016/4/1-2017/3/31),最遲需在2016/12/30前繳納(依據通函規定)。
第7年以後的年費根據13/2016法律規定,也就是在申請日周年的前一個月須繳納。所以第7年年費和第8年年費繳費期限分別是2017/3/1和2018/3/1。
C. 專利申請日為2014/4/1,授予專利權日期為2017/1/5:
授予專利權日期為2017/1/5,在第3年保護期間內,加上新法第126條,專利所有人必須在授予專利日後6個月內,也就是2017/7/4前繳納年費,這種算法和舊法繳納年費的算法相同。
而第5年年費(保護期間2018/4/1-2019/3/31)則必須在2018/3/1前繳納;第6年則需在2019/3/1前(申請日周年前1個月)繳納。若未繳納2016/8/26以後授予專利權的專利年費,此款項不會被視為債務,但專利會自動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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